时间:2022-12-01 10:23:03来源:法律常识
9月16日,市民杨先生拨打“记者跑腿”热线4286666求助:他购买了一套产权房,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数万元手续费,当时签合同约定由原房主承担费用,但原房主不认账,致使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已拖了一年多时间,不知如何是好。
2016年10月,市民杨先生经朋友介绍,花费56万元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瑞安小区2号楼的产权房1套,原房主姓李,建筑面积为82.98平方米,当时暂无产权证。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了合同。杨先生一次性支付给对方56万元整,协议承诺他们不再承担后期产生的任何费用。2021年,兰州市下达文件解决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杨先生想在此时办理房产证并将情况告知对方,由于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相关手续费6万余元,对方一口回绝了杨先生的诉求,告知应由杨先生本人缴清全部费用后自行办理,因此房产证至今没有办下来。
在杨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中记者看到,他所购买的房屋系单位集资建房,当时暂未办理房产证,合同第4条写明,由于该房屋产权证暂未办理,原房主应保证该房屋产权为其所有且无任何纠纷,同时保证已付清所有购房款项。按照协议,杨先生向原房主支付协议约定的购房款,此外不再承担其他购房费用。合同第5条关于房屋过户的约定写明,甲方在房屋产权证办好后尽快通知乙方,并负责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协助配合办理过户,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如因甲方过户手续不全或人员无法到场,导致乙方无法过户的,由甲方按售房款向乙方双倍赔偿。
对此,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子琛介绍,杨先生与房屋出售方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需进一步核实该房屋是否存在法律、政策限制转让的情形,特别要核实是否属于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买卖的经济适用房范畴。如无相关禁止转让的情形,则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买卖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杨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第4条约定:杨先生向李先生支付协议约定的购房款外,不再承担其他购房费用。房屋买卖协议第5条约定:过户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李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杨先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现因房屋办理产权证时,行政部门要求房屋初始买受人李先生缴纳土地收益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契税等合计6.9万余元。上述费用属于李先生购房时应付的费用,不属于协议第5条所约定的李先生与杨先生过户时产生的过户费。因此,上述费用与杨先生无关,李先生无权要求杨先生分担该笔费用,亦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如李先生仍拒绝配合杨先生过户,杨先生可以李先生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先生履行合同义务,并追究李先生的违约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华晓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