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2:04:06来源:法律常识
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
去年经朋友介绍,得知本市的郑先生因急需用钱,要出售一套暂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自己认为价格比较合适,便与郑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款。但到约定交房时,郑先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认为合同无效,拒绝履行合同。询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所以刘女士与郑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刘女士可以要求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自己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律师分析
买房人应全面了解所购房屋的详细情况,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若所购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期限以及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房产物业类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购房人因政策原因无法取得贷款,售房人以购房人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二是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方电话通知解除租赁关系但未将房屋内物品搬走,出租方能否直接清理租赁方的物品;三是租赁合同到期解除时,出租方拒绝退还押金如何处理;四是二手房屋出售后,因违反合同中“按期迁出户口的约定”,被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是否合法,如牵扯到第三方如何解决;五是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过户时,原房主要求额外支付款项才配合办理过户,如何解决;六是楼房内的管道、水电等设施如何认定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