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3:43:08来源:法律常识
清华大学法学院刘晗教授曾在《法律思维30讲》中对诉讼收费制度进行过深度解析,我有幸学习到,加深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现将他的观点分享给大家,听优秀的人分析问题,解开的往往不止一个困惑。
刘晗教授认为,作为纳税人,我们的钱交给了国家,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这很好理解。
但是,特定的公共服务到底由税还是费来支持,其实和公共机构的性质有关。
警察解决的问题,往往同时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应该由全社会来共同埋单,也就是由税来承担,所以报警不需要花钱,刑事诉讼也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民事诉讼,受益人主要是当事人自己,那必然不应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费用,当事人自行缴纳诉讼费也是理所应当。
那诉讼费是不是越低越好呢?
诉讼收费是调节案件量的杠杆。
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就像商品一样,价格低了,就会刺激消费,造成案多人少。
就拿我们国家来说吧。最近十几年,法院一直面临案多人少的困难。当然,这里有很多原因,比如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越来越多,而且公民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更想用法律来解决问题。还有很多新出台的法律,也鼓励人们去维权,比如说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就激发了很多雇员去打劳动官司。
但我告诉你,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诉讼收费降低了。2007年,我们国家采用了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比之前1989年的老规定,大幅度降低了诉讼收费。降幅有多大呢?
打个比方,如果你的起诉金额是11000元的话,按照1989年的老规定,要给法院450元,但是按照2007年的新规,只需要75元,这就下降了83%。这还是财产纠纷,如果是劳动纠纷,那更便宜,均价10块。
据统计,新的收费办法实行的第二年,也就是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子就增加了11%,局部地区甚至增加了30%。要知道,之前的案件量一直是很稳定的,甚至从2004年开始还降了。
那案件量增多了,又造成了哪些后果呢?
首先,法院的压力大了。案多人少,法官疲于应付,甚至应付不过来。比如,东莞一个法官2019年办了1658件案子,算上节假日,每天办案4.5件。
其次,处理案件的社会成本也增加了。你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就会加大司法的社会成本,让整个社会买单。比如,2007年降低诉讼收费之后,法院的经费自然减少了,所以中央财政当年就拿出了30个亿来给法院系统做补贴,随后每年都在追加更多的投入,到了2010年增加到了85.8个亿。
这增加的财政投入,都是纳税人的钱,也就是说,是整个社会在补贴打官司的人,而这些增加的民事案件,无非就是欠债还钱、要赔偿之类的事情,主要的受益者还是当事人自己,可是本来这些财政经费是可以用作扶贫或者环保等其他事情上的。
没有一个社会是靠多打官司而变富变强的。即使纠纷处理得再公正,从社会整体的角度看,也只是左兜装右兜,是一种内耗,法院多审这些案子,还得多投入人力物力。
增加社会成本也解决不了问题。那你会说了,既然现在案多人少,消费需求大,提高法院的结案数量不就行了?
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原因有两个。
第一,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法官的工作量已经非常饱和了,法院的预算也不可能年年增高。
法官也是人,即便再能干,也有受不了的时候,所以实践当中,我就经常听说,很多法官迫于压力,直接下海做了律师,挣钱去了。甚至是越优秀的法官,下海的概率越大,这样恰恰容易降低司法审判的质量。
那你肯定会问了,就不能增加法官数量吗?
但是法官如果增加了,法院内部的管理成本也就要增加,这又是一笔钱。而且,任何公权力部门,想多要编制是很难的。更现实的问题是,由于案多人少,法官压力大,社会责任更大,工资待遇也不理想,所以导致很多法律人不愿做法官。据我了解,清华北大的学生,毕业了去做法官的就特别少。我们国家从2016年,允许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但是实践当中,很少有律师愿意转行去做法官。
第二点是,法官越多,也并不意味着就越能解决实际问题。
美国法官波斯纳曾经就对美国的经验作过经济分析,说“法官数量的增加会诱使那些原先已经因为法院延迟而不再诉讼的人用法院解决问题”。
什么意思呢,这特别像治理堵车的问题,经常是修的路越多,反倒是更堵。比如,德国斯图加特市就曾经通过多修路,想来解决堵车问题,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道路反倒更拥堵了。而韩国首尔曾经把一条交通大动脉给拆了,反倒不拥堵了,就是因为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习惯。
所以,到头来,我们还是得从源头想办法,尽量减少案件量。北大法学院的苏力教授就曾经提议,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甚至包括通货膨胀的情况,适度提高诉讼收费,用价格杠杆,控制案件量的增长。
司法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边界
可能有人会说,这样不就是要抑制人们维权吗?司法还要不要追求公平正义了?
这就是我想给你说的第三点,由于诉讼成本的考量,我们必须清楚司法处理问题,是有边界的,不应该什么事情都管。只有让法院集中处理重要纠纷,才能更有司法效率,也才能提升社会效率。
早在古罗马,就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律不管琐碎的事情。”
其实,我们现代的法律也是如此。比如说,如果你的东西被盗了,去报案,只有价值超过1千元的才算数额较大,司法机关才会刑事立案。在北京这样的地区更高,要到2千块才行。你看,这就是不要为了一些小物件,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
再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处理两个州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只有当事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超过7万5千美元,法院才会受理。
而且,美国一年几百万个案子,最终能够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也就是80个左右,而这些案子,都是关涉到国计民生的大案。
这些措施就是一步步分流,把不重要的案件筛选掉。只有通过一层层的筛选,有限的法官,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和有限的成本内,动用自己的智慧,好好处理每一个案子。
而且,他们好好处理的每一个案子,结果都是在为社会提供路标,在确立和宣示规则。这样的话,实际上就是审了一个案子,整个社会就能举一反三,好多案子也就不会再打上来了。
善用法律武器就是慎用法律武器,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不是说一有事儿就去打官司代表了法律意识的提高,而是遇到任何事情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最好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