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6:16:27来源:法律常识
债权转让告知函
借款人烟台本同化工有限公司,抵押人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保证人赵玉明、于红、牟晓辉、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
借款人烟台本同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在我行贷款700万元,以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山区莱山工业园隆昌路5号面积3862.1平方米的房产和10010.2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由赵玉明、于红、牟晓辉、烟台合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19年4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9.976016万元,利息23.331991万元,本息合计723.308007万元。诉讼费用36240元。龙口农商银行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孙莲霞,现告知你们,自转让之日起,由你们向孙莲霞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送达人: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