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7:08:11来源:法律常识
图/IC photo
沸沸扬扬的“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还在持续发酵,新加入的是“库尔勒香梨”。据报道,单在河南洛阳,就有上百家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另据查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的涉诉关系有759条,开庭公告684条,仅11月份开庭的就有21次。
如出一辙的维权模式,只是一家比一家出手“狠”。全国地名商标数以千计,浙江有“安吉白茶”,湖南有“安化黑茶”,广西有“百色芒果”,贵州有“威宁苹果”,青海有“玉树虫草”,新疆有“和田玉枣”……如果注册地名商标就能坐地收钱,全国法院系统怕是再招募一倍的法官,也难以应对这一波“年底业绩”。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近期“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发布了一份答记者问。该局相关人士表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这番回应,被普遍认为将有望终结近期由“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拉开帷幕的一系列商标维权事件。“答记者问”中明确且不留余地的“不能”“无权”等用语,也的确起到了定分止争的功能。继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的维权被叫停之后,26日,潼关肉夹馍协会也发出致歉信声明停止维权,并就商标维权一事向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道歉。
当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记者问”,并未全盘否定地名商标。一些信息稍嫌隐秘且被舆论所忽略,这可能会导致当事方对商标权的一些误判。
据“答记者问”披露,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系普通商标;“潼关肉夹馍”则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既然是有效注册,权利人自然拥有注册商标的所有合法权益。权利滥用的前提,正是本有合法权利,但没把握好度。问题就在这里,不独“吃瓜群众”,权利人、商标维权律师以及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们都想知晓,在已知的“不能”“无权”之外,权益边界在哪?有效注册的普通商标或集体商标能做什么?有权干什么?
权利滥用是一个问题,权利有无是另一个问题。商标注册中从来不乏恶意注册的例子。今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发布过关于依法驳回“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该通告称,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和“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合法权益,已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奥运健儿姓名被人“蹭热度”恶意抢注,地方名小吃也难逃被“蹭”的命运。这就要求,注册机构应有一套科学、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审查机制,来将恶意抢注地名商标挡在“合法”的门外。
在已注册成功的数千件地名商标中,是否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况,还不好武断地说“有”或“没有”。据媒体调查,2015年12月14日,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商标被核准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0类:肉夹馍,商标类型为集体。潼关肉夹馍协会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2015年12月25日,即商标注册11天后,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授权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潼关肉夹馍”,两家公司具有该商标使用权、运营权及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权。媒体调查的公开信息显示,这一会两司的背后,疑是同一个掌控人。这又抛给我们一个未竟之问:法律是否支持集体商标权的私相授予?这种从行业协会到某具体企业的转授,是否构成对集体商标注册条件的架空?
围绕此次地名商标维权事件争议,“吃瓜群众”最疑惑的还聚焦在:那些动辄历经数百年积淀才培育出的地方名小吃(或地方特色农产品),本是集体打造,代代传承,分散经营,为何某些个人或某些来路不明的协会就能把它“合法注册”,并能以此要挟所有从事该地方名小吃的商家?这些个体或协会的代表性从何而来?注册机构又是如何审查这些个体或协会与地方名小吃的关联性及代表性,并精准排除这些个体或协会不存在注册的恶意?
事实上,注册集体商标并不容易,被驳回的集体商标注册申请远比注册成功的要多得多。一个有效的审查机制是要将恶意注册人挡在注册环节,对那些审查机制的漏网之鱼,也该有一整套的流程能随时监管并进行补救。亦即一旦发现有恶意注册已获成功的,应立即启动退出机制,同时将恶意注册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注册资质。
“答记者问”中的最后一句: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核心的职能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均衡强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意料之中。回到近期系列商标维权案件中,停止维权是防止事件扩大,并遏制在地名商标领域的连锁反应。在已知一审落判的案件中,几位被告分别被判赔数千至上万元不等。这些案件,究竟是合法维权的胜利,还是恶意抢注的司法恶果?如确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列明的“不能”“无权”之列,能否认定为错案?法院又该如何善后?凡此种种,要妥善处置并维系应有平衡,仍是对职能机构和司法机关的一大考验。
文/王琳 法律学者 编辑 孙晓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