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9:37:03来源:法律常识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吴绍博
作为一家专业的起重设备租赁公司,自2010年起,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吊装”)便与国内知名装备生产厂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在双方合作的第十个年头,徐工集团一纸诉状将海湾吊装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支付超1.3亿元的欠款及逾期利息,海湾吊装在第一时间辩称对方所要求货款都是未到期的货款债权,且主张支付利息没有任何依据。
到底还有多少货款未结清?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海湾吊装试图了解事情的原委,但海湾吊装的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透露。
在双方迟迟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已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曾冲击创业板未果
海湾吊装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888亿元,注册地位于淄博市临淄区。
海湾吊装曾于2015年12月23日向证监会报送材料,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证监会网站在2016年1月8日对招股书申报稿进行了披露。当时披露的财务数据显示,2012年-2014年,海湾吊装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1亿元、1.76亿元、1.99亿元,净利润2599.98万元、2673.06万元、2976.81万元。
在申报创业板上市的当年,海湾吊装却出现了业绩下滑,2015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217.94万元,但净利润仅为316.34万元。
按照当时的计划,海湾吊装拟在创业板发行不超过2069万股,募集资金将用于总部购置大型吊装机械设备项目、设立区域运营中心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预计投资总额约为3.03亿元。
后受制于2016年的证券市场环境及行业环境,海湾吊装终止了审查。
据山东证监局网站披露,海湾吊装于2019年8月下旬签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接受辅导协议,再次启动IPO之旅,但2年多时间过去了,并未取得新的进展。
从战略合作到对簿公堂
2010年,海湾吊装与徐工集团成为合作伙伴关系。公开资料显示,仅2014年6月之后,双方就签署了六份《起重机采购合同》,设备总金额超亿元。
海湾吊装官网2015年的一则新闻显示,2015年1月9日上午,海湾吊装工程设备采购招标会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徐工集团、中联重科、抚挖重工、三一装备、马尼托瓦克共有五家国内外知名机械制造企业参与了本次竞标。最终,徐工集团成功中标。
两家企业本应是不错的合作伙伴关系,但在2020年7月7日,徐工集团一纸诉状将海湾吊装诉讼至徐州中院,要求冻结海湾吊装银行存款人民币2.9亿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徐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立案,并作出了冻结海湾吊装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亿元的民事裁定。
海湾吊装认为本案是明显超标的保全,这种行为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向徐州中院提出异议。
2020年10月14日,徐州中院驳回了海湾吊装的异议请求。
管辖权属地之争
在异议请求被驳回后,海湾吊装再次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这次,双方争执的焦点在法院的管辖权上。
海湾吊装认为,基于双方滚动付款的交易习惯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徐工机械公司起诉涉及的尚未支付的货款本金均为应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未到期债务。
海湾吊装表示,其与徐工集团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签订的《起重机采购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协商不成,争议纠纷将向合同签订地(山东淄博)法院起诉。”
凭借这些理由,海湾吊装向徐州中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同时将此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徐州中院认为,此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徐工集团提交的与海湾吊装之间于2010至2012年订立的部分《产品买卖合同》《起重机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为原告方(徐工集团)所在地法院。
虽然此后双方签订的多份《起重机采购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为合同签订地(山东淄博)法院管辖。但因双方对上述相关债务的付款方式约定为滚动付款,且徐工集团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往来账余额调节表(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来源凭据之一的《2015年12月31日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履带)对账明细表》中,海湾吊装账面显示欠徐工集团的4.46亿元中包含有2013年之前的货款。
综合多方面理由,徐州中院再次作出驳回海湾吊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裁定。
海湾吊装被判赔
2020年8月4日,徐州中院开庭审理了徐工集团与海湾吊装的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徐工集团向徐州中院请求判决海湾吊装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及逾期利息暂计7064万元,合计超2亿元。海湾吊装公司辩称,徐工集团在该案诉请的货款都是没有到期的货款债权。
2014年6月6日之后,双方签署了六份《起重机采购合同》,这六份《起重机采购合同》约定付款的条件均为设备调试验收合格。
海湾吊装表示,应该是以设备验收合格日期为准,验收成功之后才可以进行付款,并且是分期付款。此外,六份《起重机采购合同》中有三份合同对应的设备部件至今还没有交付,有两份起重机采购合同对应的设备部件在2020年仍处于交付过程中,并且起重机设备并没有经过双方的验收,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徐州中院认为,原告徐工集团与被告海湾吊装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产品销售合同》《起重机采购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经徐州中院查明,海湾吊装欠付徐工集团的货款数额应为1.31亿元,此外,对于关于徐工集团主张2019年5月15日之前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对2019年5月15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不应予以支持。
2021年3月30日,徐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海湾吊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工集团1.31亿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徐工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 律师观点 |
从昔日的合作伙伴走到如今的对簿公堂,双方争执的关键简单来说在于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到底还有多少没付。日前,记者就此事致电徐工集团,但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海湾吊装一位工作人员则在电话采访中表示不方便透露。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石林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是否认定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多份合同的同时,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会定期进行整体对账,从而明确双方的往来账目情况,这种滚动付款方式甚至成为了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但市场波谲云诡,极易产生纠纷,最后只能诉诸法律解决。
“企业不断成长做大的同时,企业合规制度也应不断健全完善,那么很多的法律纠纷和风险就能及时规避了。”石林表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