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20:59:50来源:法律常识
文 | 吴斌律师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文章摘要:“古董、艺术品拍卖”案件的特征、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罪轻辩护中的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通过司法判例,阐述有效辩护的辩护要点有从犯、自首、退赃退赔等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一、 “古董、艺术品拍卖”涉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1.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特点如下:
(1)虚构专家身份,将不具有价值的收藏品夸大为古董,并通过专家意见、虚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市场调查报告等形式,虚高古董、艺术品的价值;
(2)委托拍卖行进行虚假拍卖,伪造虚假的拍卖视频或者拍卖现场,以此达到虚假履行合同的目的;
(3)拍卖网站无实际成交纪录并进行虚假宣传,网上拍卖纪录均为虚假的交易记录。
2.正规“古董、艺术品拍卖”平台具备的特点如下:
(1)拍卖平台具有真实的交易记录,并且宣传册上的宣传信息是真实的;
(2)专家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收藏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不存在可以隐瞒事实或者虚构市场调查报告;
(3)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真实的拍卖或者展览公司进行真实展览,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实际服务内容基本与委托服务合同相符。
从以上特点可知,通过罪与非罪的特征对比,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一步。
二、“古董、艺术品拍卖”涉嫌诈骗犯罪,总的辩护方向以及辩护思路
1.罪与非罪的问题。
刑事辩护,罪与非罪的区分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深入了解当事人是否共谋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1)主观上,是否知悉他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是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帮助。事前、事中是否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
(2)客观行为上,有无虚构鉴定意见?有无虚构拍卖纪录,有无虚构广告宣传等。
确定了罪与非罪的问题,紧接着就是解决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思路。
2.无罪辩护的问题。
(1)古董、艺术品拍卖平台具有真实的交易记录,并且宣传册上的宣传信息是真实的;
(2)专家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收藏品的价格实际市场行情进行认定,并不存在可以隐瞒事实或者虚构市场调查报告;
(3)委托的拍卖机构进行真实的拍卖以及展览,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实际服务内容基本与委托服务合同相符。
收藏品、古董、艺术品的拍卖受制于客观的交易市场,并非虚假拍卖行为,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无实施诈骗的行为。
3.罪轻辩护的问题。
(1)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是罪轻辩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虚假广告罪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形,案件的定性会存在差异。
(2)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地位大小,确定从犯的辩护思路。根据案卷中关于涉案数额的计算方式,核实该涉案金额的计算方法,确定涉案数额的辩护思路。根据是否年满18周岁、有无自首、立功、既遂、未遂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实现有效的罪轻辩护。
从以上分析可知,确定罪与非罪,从而选择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进而确定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思路,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第二步。
三、从司法判例的角度,阐释司法实践中有效辩护的案例
1.自首、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均被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适用缓刑。【案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刑初92号】
(1)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裴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
(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法定量刑情节以及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2.从犯,自首、未遂等法定从宽情节,均被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适用缓刑。【案例:陕西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00006号】
(1)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刑事责任。
(2)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某参与实施的诈骗行为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幅度,未遂部分接近数额巨大标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且退赔所得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3)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系从犯,具有未遂、自首、退赔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情节,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3.主动退赃退赔获谅解、认罪悔罪,均被认定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适用缓刑。【案例: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刑初296号】
(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林荣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3)法院认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获谅解、认罪悔罪,均可以从轻处罚,经五常市社区矫正教育中心调查评估适合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通过以上司法判例可知,实现办案机关认定当事人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从轻、减轻处罚,实现少坐牢的重要一步,也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第三步。
编辑 :洪雷 校正:冯冰冰
吴斌: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广东人,毕业于国内知名大学法律系,研习法律、实践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以及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
多年的刑事办案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精通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以及法院阶段的刑事辩护流程,通过会见能精准分析案件,并寻找到有利的辩护要点,认真、负责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执业格言:
“认真、负责、专业承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您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是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