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0:19:54来源:法律常识
时间定格2021年6月9日,坐标四川广元苍溪县,“纵身跳江”与“我未成年”8个大字引爆网络。
半月前,在外打工的张先生接到14岁儿子电话求助,称被高一学生带人堵住索要400元。在孩子与张先生通话的过程中,张先生了解到,这些堵人的学生是一个帮派的形式,就是要找他要钱,如果不给的话就要挨打。在了解到孩子的状况后,当时也与带头堵人的学生通了电话,询问为什么要堵自己的孩子,对方却气焰嚣张的表示:就是找他要钱没钱用。张先生听到这些话也为之气结,随后表示要报警,不料对方却说“你报警好了,派出所也拿我没办法,我未成年!”张先生随后致电学校,被告知“明天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没想孩子关机失联半小时后,打来电话哭着说对不起爸妈,随后跳河身亡。对此,苍溪县宣传部工作人员称:正抓紧搜集情况,会按正常流程处理。
对此事件,我们且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考虑:
学校方面,在立法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学校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从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到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从社会生活心理健康辅导到与监护人相互配合,从尊重人格尊严到安全管理与救护,可谓面面俱到。
尤其在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我国立法在防止发生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事故这一问题中,对学校应尽到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安全保障措施等,均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可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第17条至第22条等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方面,教育行政等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意外伤害和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措施并进行必要演练,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公安机关方面,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治安,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基于近年来违法犯罪所表现出来的低龄化趋势,我国立法层面已与时俱进,“我未成年”已不再是可通行无阻的“免死金牌”。
而从社会发展程度来看,生活条件的改善、教育水平的提升,以及互联网信息时代的馈赠,未成年成长过程中所解除到的各类信息与日俱增。
2020年4月,安徽12岁男童杀害10岁女童,2019年大连10岁女童被小区13岁男童加害,同类信息无不振聋发聩。
因此,不纵容低龄犯罪,应是实践中我们务必神经紧绷的原则,进而言之,所谓“报警好了,我未成年”,在如今刑法约束下,是法律认知缺失的表现,更近一步讲,乃是道德观念的阴暗面,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总而言之,在广元学生跳江问题上,相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校方,必将还大家一个更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成就校园为一方净土。也相信执法者将秉公调查真相,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真正能够做到“不枉不纵”。#14岁少年被高年级学生勒索跳江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