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1:29:53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泸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邓某将浙江一女子任某起诉到泸溪县人民法院,声称被告躲避自己、拒不偿还借款及利息,不仅违背了诚信、构成违约及违法,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偿还借款。
2018年12月,任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为解燃眉之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经人介绍与邓某在某借款平台签署了一张电子借款合同,对方称“不需要征信,手续简单,秒批到账”。任某向其借款29000元,签完合同对方以“周息30%”的理由扣除9000元,任某实际到手20000元,并约定一周内还清本金及利息29000。任某及时还完这笔贷款后,又通过邓某借贷30000到手21000,一周后需还30000。此后,任某才后知后觉发现自己掉进了“高利贷”的陷阱,不堪经济和家庭压力,才采取了逃避还贷的方式,然后便被邓某一纸诉状到法院。
承办法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邓某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借款曾起诉过三起案件,邓某明知自己的网络房贷是放高利贷行为,抱着侥幸的心态,认为超过法定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该不会触发法律。办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释法明理,告知他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发放贷款或从事放贷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是要收缴的,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邓某表示,既然是违法的,自己今后不会再从事这项业务了,也愿意与任某和解协议。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分隔两地,跨省调解有诸多不便,秉持“让群众少跑腿”的原则,便决定巧用微信进行远程调解。书记员全程通过网络微信及电话与原被告及律师进行沟通,拍照送达调解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EMS邮寄给双方签字盖章,双方一致达成协议:任某自愿偿还所欠被告邓某借款及利息共14000,任某被冻结银行存款解冻后1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7000元,剩余7000元,被告从四月起每月25日前向原告偿还不低于500元,至2019年底前全部清偿。被告在未违反约定情况下,原告不得再对被告及其通讯录中的人员进行恶意骚扰,否则视为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剩余债权。一起原本可能要公告审理、拖上好几个月的借贷案件,通过法院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终于得以高效、圆满地化解。
近年来,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托“互联网+”,充分发挥微信和QQ、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调解,充分发挥了网络高效、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优势,更好推进了基层矛盾化解工作,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让群众享受到“门不出、动手指、多元化、化矛盾、促和谐”依法、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便民利民,减轻群众诉累,做到快捷地化解群众矛盾,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