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1:41:56来源:法律常识
01
案件回放
王某是xx县xx屯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林木。2020年4月6日,xx县相关部门在未履行补偿安置,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将王某承包地级承包地上的林木(附属设施)推平。王某认为,xx县相关部门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推王某承包地及承包地上林木(附属设施),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对王某的土地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但由于该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故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王某土地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并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王某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力,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王某自愿交出了涉案土地,也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土地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征拆过程中,并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被征收人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力,而是直接强制征收,毁坏地上附着物。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寻求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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