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2:36:56来源:法律常识
文|贾红纳老师
近日这张图片引爆了法律人的朋友圈……图片将中国式审判中控辩审三方的微妙关系刻画的如此逼真、传神以至令人忍俊不禁和吐槽~
有人说公诉人有没有眼睛、辩护人有没有耳朵不清楚,但书记员一定没有脑子;还有人说其实控辩双方可能不是人,是两只老虎,因为……一只没有眼睛,一只没有耳朵,真奇怪,呀真奇怪!(忍不住唱出声来)
调侃之余,向来有质疑精神的法律人找到了这段文字的出处。摘自罗力彦所编著的《找到辩点》,原文题目是《辩护八忌》。
看来“眼睛和耳朵之争”也不是纯属虚构,不禁让人想起了之前在法庭上出现过的干饭稀饭之争。
公诉人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罪没有充分依据,这件案件都起诉了,我们公诉人也不是吃干饭的。
辩护人
公诉人吃干饭还是吃稀饭与本案无关,辩护人也不关心。
法官
中午我请大家吃面条吧
坊间流传的还有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公诉人认为犯罪数额巨大,辩护人回应道:公诉人认为犯罪数额巨大,是因为收入不高导致标准过低,辩护人就觉得数额不大嘛……
这样的互怼让人啼笑皆非,笑过之后我们应该反思,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辩护律师怎样应对某些公诉人的指责和傲慢?公诉人怎样面对辩护律师的批评和偏见,怎样才能在法庭上好好说话?
我们通过以下几种「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打的嘴仗」的类型来分析:
第一种,淳淳教诲型
公诉人:辩护人,你应该回去好好学学法律!
公诉人:辩护人你是法盲吗?
公诉人:辩护人你的司法考试是怎么通过的?
作为法律工作者,被指责是法盲,被教导学习法律,辩护人看似是输了,但是公诉人就赢了吗?公诉人和辩护人因为立场不同、角度不同,往往会对一个法律问题形成截然不同的观点,公诉人和辩护人从不同的角度认定事实,对法律适用提出不同的意见,供法官采纳,这也正是控辩的本质和基础。公诉人看似站在高处的教导,恰好表露出了在对抗中失去理性和克制的偏颇、傲慢。
第二种,内心失望型
公诉人:辩护人你作为大学老师,做无罪辩护,你对得起你的学生吗?
公诉人:我很惋惜,坐在对面的辩护律师是博士,竟然为乐迎合被告人作出这样主观的臆断。
公诉人:辩护人你竟然提出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你们到底为谁服务、向谁负责?
法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法庭上的对抗并不是为了争个输赢,而是为了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控辩双方才可以真正理解对方,尊重对方阐述观点的权利。对于控辩双方来说,为了达到打压对方的目的批评指责,都是不理智的, “怼过来,怼回去”,场面上看是精彩和热闹,事实上是不专业的体现。面对不理性的对手,其实更应当展现出理性。
当公诉人为大学老师和博士感到惋惜时,辩护人怎样应对呢?范本来了:第一时间举手表示反对,理由是公诉人的发言和本案无关并且进行人身攻击,同时表示:“辩护人依法履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职能、进行无罪辩护的立场是坚定的;辩护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依法辩护也是理性的、客观的和有节制的,是充分尊重合议庭,尊重公诉人的,也请公诉人恪守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这起案件的庭审,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更意想不到的是,开完庭之后,公诉人对两位辩护律师表达了歉意。所以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只要依法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辩护律师也能而且肯定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第三种:认为辩护无价值型
公诉人:其实本案根本没必要请律师。
公诉人:这起案子辩护律师就是来骗钱的。
公诉人:你在法庭上就是无耻的表演。
公诉人:请辩护人停止你的表演。
检察官与律师的分工的基础是诉讼的三元结构,这样的结构更有利于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正确的适用。但控辩双方诉讼的地位和角色不同,客观上的差异是存在的。公诉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客观公正,律师诉讼中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律师最主要的职责是辩护,委托关系决定了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的利益,以维护当事人利益为首要职责。我们不否认有部分律师会在当事人面前为了突出工作成果而用力过猛,这也是律师应当避免的表现方式,毕竟当事人家属不是唯一的观众,法官和检察官“阅人无数”,对辩护人的表现也会做出判断。但公诉人在指责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工作没有意义,纯属表演,公诉人在认为辩护工作没有价值的同时,却忘记了一点:当辩护人没有了辩护的必要,公诉人也没有了公诉的价值。
我曾经在上海某法院观摩了一次庭审,公诉人和辩护律师本身非常优秀,庭审交锋激烈,双方的表现像一场交响乐,激昂交错,引人深思。这次法庭上的一幕让我印象非常深刻,尽管控辩双方对抗激烈,但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结束前,夸赞了公诉人的优秀、担当;公诉人在第二轮公诉意见的发表尾声,称赞辩护人专业、工作细致。这可以说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好好说话的完美效果了。
在做公诉人的时候,我对自己在法庭上的要求是专业敬业、理性平和。作为一位准律师,我要求未来自己做到专业细致、尽心尽责。虽然角色不同定位有别,看似存有差异,但是在有理有据的说服对方这一点是一致的,所以在控辩双方都需要在法庭上好好说话。
End
来源:办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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