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3:22:3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沈某和庄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沈,然而在小沈上幼儿园之后,二人因育儿观念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后感情破裂。2016年,沈某和庄某因离婚纠纷涉诉,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子小沈母亲庄某抚养。庄某直接抚养小沈之后,将小沈该名为小庄,后沈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庄某将小庄改回原来的姓氏,庄某拒绝了沈某的请求,后沈某遂将庄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沈某认为庄某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自己对儿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要求恢复小庄原姓名。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沈某和庄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小沈,后二人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沈母亲庄某抚养,后庄某将小沈该名为小庄。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故庄某将儿子小沈的姓氏更改为随母姓,未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庄某并未将其儿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不属于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且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