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3:39:44来源:法律常识
熟人型强奸案件,是笔者相对陌生人之间发生强奸案件作出的一个非法律用语。这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认知基础,或男女朋友,或同事,或一夜情对象,或陌陌等交友软件好友。正因如此,这类案件不一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奸案,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时有可能是同意的,之所以案发或因为事后费用没协商成功,或出于其他私人目的。因此,熟人型强奸案件的办理,存在一定的无罪辩护空间。
无罪辩护,从罪名构成要件入手是最传统的辩护思路。行为不具备某一要件,那不构成该罪是最常见的辩护方法。强奸罪,打击对象是违背女性意志,侵害女性性自主权利的性行为。因此,性行为是否发生,或者性行为的发生是否违背女性意志,是否是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是熟人型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切入点。
一、性行为是否发生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性器官存在接触行为,按现行的司法实务就可认定犯罪既遂。因此笔者认为辩护不宜过多关注“奸”这一行为,重心还是在女性意志上,从“强”上寻找突破口。当然,因实务中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以及犯罪预备的行为状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追求“性交”之目的,而是通过其他行为满足自己的性快感,那么可以尝试从其他罪名如强制猥亵等罪名入手,实现重罪变轻罪的辩护目的。
二、是否违背女性意志
强奸案发,都是女性自己或者女性身边人报案,面对司法机关调查时,女性陈述自己是被迫的,而男方面对调查时一般都是陈述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面对这一矛盾供述,判断是否属于强奸案,还需要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女性意志,即女性是否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还是不想反抗。
1、清醒状态。“捡尸型强奸案”这几年高发,司法机关也多以强奸罪认定,原因在于性行为发生时女性是处于醉酒状态而失去反抗状态,酒后乱性是乘人之危,事后报警推定女性对性行为是不同意的。在办理这类案件,应当着重考虑女性醉酒原因,是否是男方故意灌之,以及女性平时酒量,案发当晚女性是否酩酊大醉。如果有证据证明女性案发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尚未完全失去控制能力,那么不宜认定强奸。
2、环境因素。案发时的环境是判断女性是否不敢反抗的重要因素。案发地为酒店相比野外,不宜认定为强奸。因为酒店人来人往,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如果女性遭到胁迫,可以进行呼喊求救,在此之前均无任何异常状态,事后报案陈述只是开房纯聊天,从逻辑上无法讲得通。
3、反抗物理痕迹。反抗物理痕迹是笔者归纳的一个概念,若事发时女性不愿意,肯定有迹可循,或暴力伤痕,或衣物损坏。男方的身形和气力一般强于女性,如果不愿意,男方一般使用蛮力拽拉女性身体,损坏衣物,造成伤痕。反之不宜认定强奸。笔者曾代理一强奸案,因女性衣物线绳缠绕,穿戴过于繁琐,正常脱下尚需几分钟,笔者就针对繁琐衣物没有任何毁坏痕迹来证明事发时女性没有反抗,从而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强奸。
4、亲密程度。熟人型强奸案因具有一定的认知基础,男女方在案发前或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或因网上交友而相识,性行为的发生可能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可以从双方微信、短信、QQ、陌陌等聊天记录入手,论证双方的亲密程度,证明双方对性行为发生的态度,是明确予以拒绝还是半推半就。
5、计生用品的使用。“带套不算强奸”曾是一司法笑话,但笔者认为在熟人型强奸案中存在一定的参考价值。计生用品的穿戴需要花费一定时间,如果案发时女性不愿意,可以通过呼喊、逃跑等方式进行呼救。
实务中熟人型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仍存在较大难度,既有证据问题,也有法律适用争议。当然,在案的证据材料综合表面强奸真的发生,律师应当尊重事实进行辩护,而不能颠倒黑白对女性进行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