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4:49:55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占立案案件65%;律师表示,目前股民索赔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长期以来,中国上亿股民并没有一个属于他们的“股民权益保护日”,资本市场上,股民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和事件屡见不鲜。随着法律意识增强,股民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索赔的现象日渐增多。
2017年至今,有哪些上市公司或其实控人侵害了股民利益?有多少股民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索赔?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至今,仅证监会系统针对上市公司方面就开出超50张罚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告诉记者,2017年以来,股民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维权的热情日益高涨。个别索赔案的投资者甚至超过400人且仍在持续增长。不过,索赔金额和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违法获益相比,仍属“九牛一毛”。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制度框架,仍需进一步健全。
不少投资者“没想过”诉讼索赔
有统计显示,2001年-2015年间,共有214家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但已公开信息显示,仅有65家被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占比仅为30%。
根据投服中心早前随机开展的投资者电话访谈结果,有些上市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但是投资者并不知情,甚至也不了解其所受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全部获得赔偿。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称,对于股民而言,目前在诉讼索赔上的最大难度是获取索赔信息。股民首先要知道能不能索赔,然后才是要不要决定索赔,大部分股民仍然是不知道的。“比如大智慧,有十几万股东,但只有2000人参与索赔。”
“愿赌服输”这个词被周宇频频提起。他在乐视重组前两月购入乐视股票,亏了85%。
2017年4月17日,乐视网停牌重组,当时乐视公告称,新的重组方案预计将与公司2016年报同时披露,公司将及时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股票停牌预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然而,这次原本预计不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持续了9个月。直到2018年1月24日,乐视终于复牌,但重大资产重组失败了。
周宇是在2017年2月中旬买的股票,“我买的时候是37.4元,买了200股,当时花了7480元,现在乐视网的股价只有5.4元,我手上的200股现在相当于一千多元,亏了85%。”
周宇称,当时看见涉及重大重组停牌,还曾因认为自己股票买得及时而开心。对于乐视停牌让自己遭受损失,周宇并未想过,也不知如何索赔。
沈寒则因为信任“小燕子”把本钱都“赔没了”。
因为《还珠格格》里的小燕子是她最喜欢的角色,沈寒看到“小燕子”要重组万家文化的消息,出于对赵薇的信任感,买了万家文化的股票。
2017年2月27日,万家文化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17年4月1日,万家文化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万家集团与赵薇的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决定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并签署“解除协议”。
据当时媒体统计,2017年1月12日万家文化宣布赵薇入主之后,停牌32个交易日之久的万家文化在5个交易日之内涨幅达到了36%。在1月12日至2月24日的22个交易日内,万家文化股价的震幅达到了46.8%。
在万家文化发布解除协议后,公司股价持续下跌。2017年11月9日,祥源文化(原万家文化)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证监会依法拟对龙薇传媒、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愿赌服输吧。”沈寒说,她把2016年中过两次签赚到的钱和本金全部“砸”了进去,得知万家文化不会重组后卖出,亏了近6万。
李萌则是栽在发“奇葩公告”的ST慧球上。
2017年1月,ST慧球的一份“奇葩公告”流出,通过网络迅速传播,这份ST慧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共有1001项议案,内容包括“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等。
早在2016年9月,ST慧球发布了前董事长顾国平的署名声明,表示自己已不再也无意成为慧球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此后,ST慧球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谁等问题模糊不清。
李萌是在2016年下半年,即ST慧球停牌前购入股票,后来ST慧球被停牌整改,但由于是重仓,她在股价下跌后一直犹豫是否割肉。最终,她前后花了30万买ST慧球,亏损5万-8万元。
17家上市公司处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
“资本市场的开户投资者达到1.3亿人,涉及很多家庭,要稳定社会稳定国家,必须要稳定资本市场。”据报道,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10日在参加经济组分组讨论时指出,现有法律对欺诈发行顶格处罚是60万,此类案件被判罚后市场都说罚得轻,但证监会是依法行政,要加大对证券犯罪刑罚处罚力度。
2月8日,*ST众和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对公司调查完毕,2月6日公司收到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简称《告知书》)。由此,*ST众和成为2018年以来最新一起被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
此前在2017年9月12日,*ST众和公告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告知书》显示,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拟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董事长许建成等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王智斌律师统计,2017年至今,仅证监会系统针对上市公司方面就开出54张罚单。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证监会系统对超过50家上市公司做出处罚。
除此之外,证监会已调查终结并拟处罚的上市公司共计13家,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的上市公司共计17家,分别是庞大集团、神农基因、国农科技、亿晶光电、欢瑞世纪、中兵红箭、亿阳信通、联建光电、国民技术、凯瑞德、龙力生物、富控互动、千山药机、尤夫股份、科融环境、三维丝和獐子岛。
近年来,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根据证监会早前通报,2017年,稽查部门受理各类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25件,交易监控发现的异常线索占70%,全年新启动调查478起,启动调查率76%;立案调查312起,立案率65%。
从具体违法违规情形来看,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的占比仍然较高。根据证监会通报,2017年,上述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合计立案203件,占全部立案案件的65%。
以内幕交易类型为例,2017年内幕交易平均案值超过3000万元,7%的案件涉案金额突破亿元,超过70%的内幕交易获利,最高收益4000余万元。
证监会表示,网络社交工具的普及客观上为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等多种熟人圈内多层多级多向传递提供了便利,形成一批窝案串案。统计显示,超过25%的案件涉案主体在3人以上,最多7人同时被查。
山东墨龙即是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例。
早在2016年10月,山东墨龙公告三季度盈利800余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2017年2月修正称,预计2016年全年亏损4.8亿至6.3亿元,业绩“大变脸”引发市场质疑。根据证监会调查,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通过虚增售价、少计成本等手法连续两年将季报、半年报“扭亏为盈”,虚增收入最高达1亿元,虚增利润最高达2.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绩“变脸”的内幕信息发布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恩荣及其子总经理张云山以大宗交易方式抛售股票,避损3824万元。
2017年9月,证监会依法对山东墨龙和张恩荣父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1月19日,以“上市公司业绩变脸、实际控制人父子提前避损”为特点的山东墨龙虚假陈述及实际控制人精准减持案成为2017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股民索赔难
在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或实控人等相关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保持高压监管的同时,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股民也开始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王智斌对新京报记者表示,2017年以来,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诉讼维权也在增多。“仅我们律师事务所,2017年至今接受委托的证券索赔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已超2500人。比如在雅百特案件中,仅我们所代理的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人数已达800余人,参与金亚科技索赔案的投资者逼近500人,参与保千里索赔案、中安消索赔案、众和股份索赔案的投资者均超过400人且仍在持续增长。”
“众多的投资者中,既有索赔一两千元的小散户,也有单个股票索赔超过2000万元的大户,机构投资者参与索赔诉讼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王智斌称。
根据王智斌律师团队统计,目前遭遇投资者诉讼的上市公司共计23家,分别是金亚科技、武汉凡谷、*ST昆机、*ST烯碳、超华科技、雅百特、*ST佳电、*ST墨龙、新力金融、保千里、*ST大控、宝利国际、匹凸匹、ST慧球、北大医药、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ST大有、嘉寓股份、鞍重股份、益盛药业、文峰股份。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上述23家上市公司中,北大医药、方正科技、方正证券、中国高科均为资本市场赫赫有名的“方正系”旗下。
以市值计算,遭遇索赔的上市公司市值最低的是金亚科技,最新市值15.72亿元,最高的是方正证券,市值536.73亿元。
此外,证监会尚未出具最终处罚结论,但投资者有索赔意向的上市公司共计9家,分别是美丽生态、恒顺众昇、祥源文化、宁波中百、中毅达、*ST上普、勤上股份、中安消、*ST众和。
许峰律师表示,目前股民索赔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比较少。虚假陈述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大部分都是自然人,最终可能出现打赢官司赢不了钱的结果。
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法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类损失共计233万余元。
该案是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的诉讼案。
王智斌指出,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针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的民事索赔诉讼,不过整体来说,索赔金额和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违法获益相比,仍属“九牛一毛”。
据证监会此前通报,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为最主要的三大类传统违法案件。而在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领域,股民索赔的难度仍然很大。
“针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索赔诉讼,由于司法解释缺位,目前仅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一例胜诉判例,绝大部分的内幕交易行为人并不会实际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王智斌称。
公开信息显示,2015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秦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2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彼时,业界对此评价称,“光大乌龙指”索赔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首个胜诉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投资者通过证据去证明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几乎不可能。”上海二中院当时表示,证券市场中因果关系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因果关系。首先,证券市场主体人数众多、交易迅速、成交量大,内幕交易行为人与受害人并不直接对应或接触,二者交易的股票无法完全一一对应。
王智斌表示,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哪部分投资者、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这些均无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至今不存在民事索赔的胜诉案例。
王智斌建议,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整体制度框架,仍需进一步健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违法人的违法成本,应当在以上三个方面进行‘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而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总体而言,立法尚属于缺位状态。”王智斌称。
■ 案例
“跌停王”保千里:股民索赔VS散户抄底
2017年8月12日,保千里公告,保千里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保千里涉嫌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收购人庄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购中达股份过程中涉嫌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协议,致使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评估值虚增,损害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中达股份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等。
2017年12月14日,保千里公告,再次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截至2月7日收盘,ST保千里股价为2.46元,这是其自2017年12月29日复牌以来连续第29个交易日跌停,刷新A股最长连续跌停纪录,跌幅近80%。
“跌停王”保千里让股东们蒙受损失,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初在市场火热期间定增入股的机构投资者。在借壳上市的2015年,保千里发布定增方案,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88亿元,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参与其中。目前保千里最新股价仅有2.28元,上述参与定增的机构投资人已深度被套。
目前,机构投资者尚未有所行动,中小股民已开始诉讼。
3月9日,保千里发布了对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回复公告显示,中小投资者31人作为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公司发起一系列诉讼,其中1件已开庭,公司上诉;11件一审;19件起诉状资料暂未收到。
3月11日,记者自许峰律师处获悉,保千里投资者索赔近日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为后续投资者提起索赔获胜增加了信心。
不过,保千里目前已陷入资金危机,股民胜诉之后能否赔偿到位?许峰律师表示,保千里现在确实非常困难,不排除打赢官司赢不了钱的可能性,“我们在考虑把东北证券等中介机构一起作为共同被告来处理”。
“我们认为中介机构都是有一定责任的,不仅是券商、独立财务顾问,还有会计所、律所。假合同(指保千里虚假协议)这个东西,会计所、律所的人难道发现不了吗?”许峰称。
大举买入公司股票的保千里员工也蒙受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两年之前,上百名员工每人向上海银行借贷几十万购买公司股票,如今被“深套”,每人有几十万到数百万的巨额贷款“压顶”。据记者了解,有相关员工曾去深圳市相关部门寻求协调、帮助,目前暂无进展。根据这位员工提供的材料,深圳相关政府人员曾来到保千里了解情况,将事件上报至市金融办,并与银行进行协调。
“我们现在是担心股票退市,钱打了水漂,债务又背了一身。”保千里的一位前中层员工说。
股价持续暴跌,部分股民开始抄底。今年2月初,一位散户告诉记者,保千里最近危机不断,但20个左右跌停板后,他觉得抄底机会来了,于是在大约3.6元时买入,但没想到公司又发了无法估计亏损额的公告,引进投资人也没有进展,这让他非常苦恼。
2月8日开始,保千里股价出现波动,当日上涨4.88%,2月22日涨停,截至上周五,保千里报2.28元,涨幅0.88%。“目前亏损更大,但机遇也开始出现,现在选择坚守。”该散户说。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曾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商事经济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2006年被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 对话
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
新京报:你认为在股市中的投资者算是消费者吗?
刘俊海:算消费者。不仅一行三会使用过“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文规定,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的经营者一定要让消费者履行风险揭示的义务。所以,消费者在我国法律语境下,包括证券、金融、保险行业的用户,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我国资本市场。
新京报:利益受损的中小股民应该如何索求赔偿呢?
刘俊海:要索赔,理论上存在非诉讼和诉讼两种方式。前者,是指公司方准备一笔钱,通过第三方,赔偿投资者。在2013年,万福生科曾经发生过虚假陈述的事件,由于这件事,公司专门委托第三方建立了专项赔偿金,投资者可以向基金拿到赔偿。而如果公司不愿意主动赔偿,那投资者就只能走法院诉讼索赔的途径了。
新京报:现在股民告上市公司,受理情况如何?
刘俊海:从2002年开始,我国法院系统陆续受理了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2006年实施的新的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增加了民事条款,2009年也增加了赔偿条款。
但是,对于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现在很多地方法院心存疑虑,要么是不立案,要么是立案以后驳回。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证券法》、《公司法》可诉性不强,基层法院说要等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我曾经建议过最高法院的同志,赶紧出台司法解释,但最高法院说,这不能闭门造车,要等基层法院有足够多的判例。但基层法院没有司法解释,就不敢断案,这就形成了循环。
新京报:从过往案例来看,中小股民胜诉的几率如何?
刘俊海:首先,民事赔偿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是重叠的,公司被证监会处罚了以后,还需要赔偿股民,不会因为被罚了款就可以不赔偿。二者赔偿金额不同,行政处罚最高罚60万元,民事赔偿则上不封顶,投资者损失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
其次,中小股民胜诉的案例还是有不少的,但现在股民最大的问题是“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这句话的意思是,可能股民损失的金钱、诉讼花费的金额和时间成本,全部加起来比最终得到的赔偿金低,所以股民不愿意提起诉讼。
希望未来我国可以降低股民维权成本,提高股民维权收益;降低公司违法收益,提高公司违法成本;降低公司的守信成本,提高公司的失信成本,这些是需要在制度上亟待考虑的关键因素。
绝大多数违法者没有被罚得“疼痛难忍”
新京报:公司的违法成本应该提高到什么程度呢?
刘俊海:大约10年前,曾经的“股市名嘴”汪建中因为操纵市场案情,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罚款1.25亿元人民币,这是非常高的金额。但是,这种案例并不多见。现在绝大多数违法者还没有被罚得“疼痛难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违法者的侥幸心理。
新京报:在现实中我们遇到不少股民认为“告赢了也拿不到赔偿”从而放弃维权,你对此有何建议?
刘俊海:法律中有一个概念叫做“司法救济”,它是说,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这种情况就适用于,法院作出判决,上市公司输了,但是公司没有更多财产用于经济赔偿,国家因此给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济,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民认为的“告赢了也没用”的问题。
新京报:在你看来,我国股市投资者保护机制是否还有改进空间?
刘俊海:还是有改进空间的。现在投资者保护领域比较短板的方面主要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这些操作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很容易出现“坑爹”公司,严重损害投资者的权益。除了上述问题,关联交易、违法担保、挪用侵占等等在监管中仍然没有完全的化解。
我希望,未来我国可以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社会,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
首先,为避免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担当公益诉讼原告。
其次,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作为被告的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有义务自证清白。
□新京报记者 赵毅波 林子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