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5:10:23来源:法律常识
工作中发生冲突后,中年女子白某被工友打伤眼球,落下视力残疾,并被鉴定为工伤。然而,白某获得伤人者的经济赔偿后,未给她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却拒绝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6月9日,省法律援助中心发布了这起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白某在援助律师帮助下,最终获得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15万余元,依法获得“民事+工伤”的双重赔偿。
受伤致残
2013年12月,50多岁的白某在我市某公司汽车队打工期间,因公事与一名工友发生冲突。白某拉扯着工友欲找领导评理,工友使劲挣脱,双方进而发生厮打。打斗中,白某的左眼被对方打伤,眼球破裂、玻璃体积血,之后在太原、北京两地住院治疗半个多月。2014年4月,白某取得贰级视力残疾人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白某和工友发生冲突的起因是公事,并非个人恩怨。
据此,2015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单位拒赔
对于打伤自己的工友,白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对方支付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37万余元。
至于用人单位,一来没有与白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来没给她上工伤保险,但理应承担白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是,白某拿着工伤认定书,要求单位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伤人者已经赔过了”。无奈之下,她把单位告上法庭,并于2016年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侯燕芝接受指派后,详细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此案的焦点在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当事人已获第三人民事赔偿,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为此,侯律师大量查阅法律条文及类似案例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于是,侯律师从法律角度计算出相关赔偿项目及标准。
双重赔偿
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援助律师有理有据的辩论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信。最终,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向白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陪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共计15万余元,并自2015年8月起至白某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按月支付护理费1200余元、伤残津贴1620元,现已执行完毕。
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案从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其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较为少见。
援助律师介绍,双重赔偿并非简单的重复赔偿。以往,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经致害人赔偿后,用人单位通常认为无需再进行工伤保险赔偿。其实,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社会保障。同样,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存在重复赔偿的问题。
记者 辛欣 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