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7:11:23来源:法律常识
江门的王先生和刘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养育一子,从孩子出生以后,刘女士就辞职照顾老人和孩子。王先生出差很频繁,夫妻二人长期无法见面,两个人在一起的时间少了,就会缺乏沟通和陪伴,这也使得双方关系逐渐破裂,两个人的婚姻关系岌岌可危。
到了今年年初,王先生向刘女士提出离婚申请,并承诺如果刘女士同意离婚,他会把财产的多的那一份留给刘女士。刘女士打算接受丈夫的离婚,于是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然而民政局却告诉他们,从2021年1月1日起,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有一个30天的冷静期。这让刘女士担心:万一丈夫在"离婚冷静期"不遵守承诺就把财产转出,自己会不会到头来一分钱都分不到。
于是,刘女士来到江门市武义公证处诉苦。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如果她想在"离婚冷静期"内避免丈夫的财产过户,可以根据双方意愿,选择在这段时间内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冷静期过后,双方根据公证内容签订离婚协议。这代表着,只要两个人签订了一个财产分配的协议,即使在离婚前两人的财产有变动,最终还是会按照签订的协议来执行财产的分配。
刘女士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回家与丈夫商量,最终决定申请离婚前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公证员受理申请后,应尽最大努力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障碍,积极挽救破裂的婚姻。确认夫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时,公证员应当就夫妻财产协议约定的财产归属进行调解。
公证书出具后,公证员告诉刘女士和王先生,关于直接抚养、抚养费的承担、探视等问题,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并出具离婚证明后,双方可选择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协议公证。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内,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公证,有效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冷静期过后,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不成功,会因一方的财产转移而加剧矛盾,给婚姻家庭带来更大的伤害。
所以说,如果想让自己离婚的权益不受到影响,办理夫妻财产协议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两个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也避免了一方转移财产而导致的矛盾与对家庭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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