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妻需要找律师吗,找老婆不能找律师

时间:2022-12-14 07:48:11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本来不想做这一期节目。但是思来想去,还是决定要把这个问题说一说。哪怕看这一期节目的很多网友,铺天盖地的骂都没有关系。


这个事情源于昨天早晨,我看短视频的时候,发现一个粉丝在七八十万的律师,也是一个大学的教授。他在评论唐山打人事件的主犯陈某志问题的时候,用的标题是人家也在积极活动,他讲的内容是这样的,说:这个陈某志的媳妇啊,真是太有本事了,居然通过朋友找到了我。出律师费不是传说中的50万,而是100万。这官司找我也不接。然后就表示有问题去找他,有法律问题去找他。


这个律师的短视频,我也偶尔会刷一刷,看一看。但是虽然这么短短的几句话,他却暴露了我们现在相当一部分在做短视频的律师。为了所谓的流量,为了所谓显示自己的正义形象,为了去迎合一些特定的人,在践踏基本的法治,暴露了自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作为律师的修养。


唐山启示六:律师可以塑造自己的正义形象,但不可以践踏法治


我来跟大家简单地说一下,首先对于唐山“6·10”恶性打人事件,我也是非常的愤慨。所以我做了多期节目,包括做了多期的唐山的启示。但是我们从严谨的法治精神上来讲,无论陈某志有多坏,在法院对他的判决没有正式下来之前,他依然是犯罪嫌疑人,所以依然要隐去他的名字,所以我们才说叫陈某志或者陈某某。即便唐山公布了他的名字,作为严谨的法律人,也应该坚持在终审裁决下来之前,他还是无罪的公民的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法治的常识。


其次,当他出事之后,他的媳妇积极的活动,积极的为他想办法,难道不应该吗?难道出了这种事情,他老婆立马跟他离婚,是不是才显得自己正义的?实际上这个就破坏了最基本的伦理。我们说不管一个人多么罪大恶极,他的直系亲属还是应该站在感情的基础上、伦理的基础上,去做一些自己应该做的事情。


所以他的妻子来出面找律师并没有错,我们并不能去否认、去讽刺这样的一种做法。就像我刚才说的,难道当一些人出事之后,他的所有的亲戚全部都离他而去,这才是我们一个社会要提倡的吗?假如说,真的遇到了冤假错案中的当事人,又该怎么办呢?因为我们知道相当多的冤假错案,他刚开始的时候,也都是罪大恶极啊!正是他们的亲人的一再的坚持,才让他们得到平反。


当然在陈某志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再得出一个结论,说他是冤枉的。从现在的证据来看,他可能一点都不冤枉。但是作为他的直系血亲,这么做没有任何问题。律师这么做,实际上是在践踏一个最基本的伦理。


唐山启示六:律师可以塑造自己的正义形象,但不可以践踏法治


其次,说人家拿50万也好,100万也好,通过朋友找的。这事实上就是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是不可以将这种隐私来公布出来的。一个践踏当事人、隐私暴露当事人秘密的人,你能说他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吗?


再者最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从建国到现在,经过了几乎近百年的努力,才开始制定了一个基本的法治精神。那就是让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都能够有辩护人。我们大家不妨可以去看一看,国家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法治性规定?它就是为了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法定的权利。


所以从前几年开始,我们国家已经在努力地推行让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都能够有律师为自己辩护。因为这是我们最基本的人的权利。假如说他有钱,可以聘请商业性的律师;如果说没钱,政府要花咱们纳税人的钱,为他聘请法律援助律师,也必须要保证他的辩护权。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在之前的节目中说,陈某志有没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我们应不应该支持他为自己辩护的这种权利?其目的也就是在这里。


唐山启示六:律师可以塑造自己的正义形象,但不可以践踏法治


但是这个有了近百万粉丝的律师,却公然地否定我们国家好不容易走了几十年,才能够赋予咱们的这一项权利。是,说痛快了,自己的所谓的光辉形象、正义形象出来了。但是,一个如此践踏国家法治进步的人,一个如此拉国家法治的进步倒车的律师,他能是一个合格的律师,能是一个合格的大学教授吗?


我们说,一个人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都必须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要对事不对人。他犯了罪,律师要做的是什么?就是要把真相呈现出来。无论是在法庭上呈现出来,还是通过某一些的合法的途径,向公众呈现。当然,向公众呈现,并不是律师的责任和义务,而是我们的宣传部门需要做的。总之律师要做的就是呈现真相,就是根据一个人所犯的罪,来根据现行的法律,裁定他要承受多大的惩罚,这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公平和公正。


越是在这种舆情比较大的案件面前,越是让大家都愤怒的,恨不得要撕吃了他,这种情绪性面前,法律人越应该保持一个最基本的理性,越应该恪守法治最基本的精神。在刑事案件上罪刑法定,这是一个绝对不可以被践踏、被颠覆、被否定的精神。否则每一个人,都可能会身处危险之中,而且是非常大的危险。


所以,我想告诉北京元法堂的网友们,如果你和我一样,对唐山“6·10”恶性打人事件保持一种愤怒。我们应该让这种愤怒,恪守在一定的理性的框架之内。恪守在法治的框架之内。


唐山启示六:律师可以塑造自己的正义形象,但不可以践踏法治


陈某志犯了罪,那就罪刑法定,该怎么判怎么判。但是我们绝不可以去超越法律,用我们的情绪去否定了法律。一旦我们的情绪可以完全地去控制法律的理性,那么将来实际上受害的,那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好了,这就是我今天想给大家说的心里话!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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