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09:34:08来源:法律常识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很多劳动者法律知识欠缺,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选择忍气吞声,那么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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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入职被公司安排担任司机一职,工资通过公司银行卡转账得方式发放。自李某进入公司上班以来,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后李某因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申请离职。
我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首先是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主张已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公司仓库搬迁导致合同遗失,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双方约定工资为4000元/月。据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具体金额为44000元(4000元/月x11个月)。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以上述事实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为1年2个月,经核算,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为8641.32元(5760.88元/月x1.5)。
因调解无效,仲裁会听取我所律师意见,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向申请人李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000和合同经济补偿864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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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公司称,2020年9月17日,其与被申请人周某某签订《艺人线下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双方约定申请人全权独家代理周某某的互联网直播演艺与商业活动相关事务,周某某在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地点进行直播演艺工作,周某某演艺和商业活动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按比例分配。周某某在合作期内未经申请人同意,私自注册账号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演艺活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申请人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违约,请求裁决周某某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周某某找到我所律师为其代表律师,接到委托后,律师调查研究到申请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2月31日已实际解除;合同签订时申请人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先,没有为委托人提供抖音视频定制服务以及发放保底工资,存在一定过错;申请人对委托人没有任何资金上的投入,也没有支付签约费,没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实际损失;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申请人主张委托人擅自与其他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新的主播经纪合约,没有证据予以支持。
经过我方律师证据的提交,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在签订案涉协议之时,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因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签订《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系双方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服务、代理被申请人互联网演艺活动等合作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被申请人虽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其可以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和地点,工作收益亦直接来源于直播活动获得的打赏及礼物收益,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件,故对被申请人关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庭不予采纳。关于该协议中违约条款是否因属于格式条款而无效的问题,因申请人根据协议约定相应提供了经纪服务的义务,投入了一定的运营成本,故在协议中对被申请人的直播活动进行相应限制,并不违背公平原则,亦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故违约条款并非无效。
双方签订的《艺人线下合作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协议的情形下擅自停止在申请人安排的互联网平台上的直播演艺工作,对申请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周某某向申请人湖南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