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0:48:44来源:法律常识
在公司法领域,存在着“兄弟负的债,兄弟共同承担”的法律规定,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共同签订了“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这群人中,有任何人不好好履行出资义务,另外的人就得负责到底。
看来,股东间签订“章程”或者“出资协议”有点歃血为盟、同甘共苦的意思了。其实法律这么规定也是可以的理解,毕竟是一起签了协议并共同承诺向公司出资的创始人,大家以信任为基础,以书面承诺为保障,共同搞事业,彼此间有互相监督、互相托底的责任。
然而,分析了众多司法案例,张律师发现,起诉追究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诉讼并不常见。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理论上公司、其他股东是可以追究出资不到位股东的责任,进而要求发起人连带。但事实上,公司一般控制在股东手上,而股东可能就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兄弟”或者就是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本人,因此,几乎不可能“自己”告“自己”。所以,基本上原告只会是公司的债权人。
而一般情况下,认缴制施行之前的公司,股东在形式上会完成出资;认缴制施行之后的公司,很多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在诉讼阶段,债权人是不会过多关注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只有当被告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才会关注股东是否真正完成出资(例如: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出资的货币资产是否转入公司),进而才会想起追究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已经经历了一场诉讼,胜诉的判决还没有“揣热乎”,难道还得另行耗费心力、财力和时间再去启动一场诉讼,告公司的股东以及发起人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第十七条专门作出了规定,答案是:不用另行起诉,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和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即可。
实际上,发起人也是有些“无辜”,所以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进行追偿,追偿的范围以其对外实际承担的范围为限。当然,发起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将出资违约的责任适当提高,用较高的责任约束全体发起股东,让其不敢、不愿违约。
因此,张律师建议,股东间的出资协议或者章程中可加入以下条款:
1.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需分别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元,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元。
2.若股东因其他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时的股东、股权受让人、股权继受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而对外承担责任,该股东有权向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无论该股东的股权是否转让)或者该股权的受让人、继受人追偿全部损失,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元。
最后,关于股东出资问题,大家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点赞,张律师将筛选大家关心较多的问题,撰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