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1:40:43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0日,陈某与开发商签订《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房屋,房屋总价款557万元;开发商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10、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如未按期限交付房屋,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陈某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陈某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之日起,视为陈某认可房屋已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四、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约定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陈某有权要求开发商修理、更换重做,但不能视为开发商延期交房,陈某不得以该理由拒绝接收房屋。
合同签订后,2020年8月5日,陈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2021年6月30日,陈某收到开发商邮寄的收(验)楼通知书。2021年7月19日,陈某发现房屋内排水不畅等问题,拒绝收房。2021年2月23日,开发商向陈某邮寄敦促收(验)楼通知书。陈某收到通知书后,多次向开发商反映房屋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质量问题,开发商亦多次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陈某至今未收房。
二、案件争议焦点
陈某是否可以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裁判及各方观点摘要
一审观点:购房者可以以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开发商修复,但不能以一般质量问题拒绝收房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上述规定对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第二种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第三种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陈某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根据陈某所述,本案房屋存在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质量问题,并不影响陈某正常居住使用,且开发商已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如因维修导致陈某产生损失,陈某可向开发商另行主张赔偿。这样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的,由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造成的其他损失。本案房屋所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在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属一般质量问题,可以通过维修予以解决,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且陈某并不主张解除合同,而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因此,对陈某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交付条件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观点:
(1)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购房者不能拒绝收房
开发商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前已办理了包括诉争房屋在内楼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说明诉争房屋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已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2021年7月26日诉争房屋又办理了《商品房权属证明书》,说明诉争房屋于2021年7月26日已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陈某提出因开发商未向其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其有理由拒绝收房,但陈某于2021年7月19日收房时发现房屋内排水不畅等问题拒绝收房,此后陈某多次向开发商提出拒绝收房的原因均是房屋漏水、墙面渗水等质量问题,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均属于房屋竣工交付时的必备文件,陈某也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就诉争房屋未办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故陈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购房者不能以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
关于陈某称开发商验收交接的诉争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房屋漏水、墙面渗水、门窗密封不严、小露台地面高于室内等严重房屋质量问题至今未予解决,开发商严重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实质条件的上诉理由。陈某所称上述房屋问题均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诉争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目前无证据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故陈某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购房者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交房的违约金,驳回其他诉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观点
1、只要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经验收合格或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就可以视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要求。除非购房者有证据证实开发商拟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否则购房者不能以一般质量问题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法律责任。
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修复,或者要求开发商支付修复费用。在开发商多次修复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