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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4 14:56:59来源:法律常识

在九江市武宁县,30余亩临湖“好地”,因两份同一文号、同一天印发,却有着不同开发指标的立项批复,被搁置11年。

  自“孪生”批复引发争议后,尽管当地职能部门一再发函认定,却依然让开发问题悬而难决,当年拍卖地块究竟该遵循哪一种指标仍存争议。

  对此,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孪生”文件如何认定,不能因时间久远、机构改革等理由作为托辞,涉事企业在与相应部门沟通、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应该积极主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孪生”批复引发的争议——九江市武宁县一项目用地搁置11年 律师建议涉事企业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涉事地块

  30亩开发用地搁置11年

  武宁县凤凰山路的“湖岸花城小区”,坐落在武宁城区柘林湖畔,风景如画。

  然而,在林立的居民楼中被空出一角,留有大片空地,紧邻居民楼的大部分区域都被用来种菜务农。

  “湖畔这么一块好地,整整荒废了十多年无法开发。”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宝公司”)负责人陈远东面对这块荒地非常焦急,当年遗留在场地内的建筑设备早已锈迹斑斑。

  东宝公司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拍得这块地已经有些年头,陈远东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显示,2004年8月27日,东宝公司出资2500万元取得位于湖滨路中段南侧83333.33平方米(约125亩)商居用地。

  合同签订后,东宝公司根据政府要求编制了“湖岸花城小区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于2005年10月20日报送武宁县政府,获得了《关于武宁县东宝湖滨城市花园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的批复》(武府字<2005>号18号)和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市东宝发展有限公司东宝湖滨城市花园居住小区项目立项的批复》(武计字<2005>101号)。

  “我们按照批准的规划分四期开发,一至三期顺利竣工交付,到了第四期却出现了问题。”陈远东说,2009年,“湖岸花城”项目第四期启动,东宝公司向武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开工,没想到报建的相关材料却遭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原因是第四期项目存问题,不予受理。

  由此开始,湖岸花城小区第四期30余亩的开发用地一直被搁置,11年未能动工。

  用地指标差异成报建“拦路虎”

  12月9日,新法制报记者在湖岸花城小区看到,该小区一至三期早已售罄,虽然开发商已无房可卖,但湖岸花城销售中心仍设立在沿街商铺。

  在销售中心大厅,按照武宁县房管局要求公示的湖岸花城小区规划条件和经济指标,仍摆在项目沙盘旁的醒目位置,公示牌显示:项目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00平方米,建筑密度28.5%,容积率1.77,绿化率35%。

  “第四期用地报建未受理,问题就出在这些指标参数上。”陈远东称,在报建被拒后,东宝公司向国土部门咨询后得知,根据原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武计字[2005]101号)批复文件,第四期应按项目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建设面积147100平方米、容积率1.52的参数施工。

  让陈远东感到奇怪的是,国土部门依据的那份“武计字[2005]101号”的批复文件,东宝公司也曾收到过。

  容积率是一个小区每户住房面积含公摊的总面积除以小区的占地面积得到的比值,容积率越高意味着在同样面积的土地上能够建设更多的住房,由于湖岸花城小区前三期开发都是按照容积率1.77建设的,如果容积率降低至1.52,或导致第四期的用地面积从20000多平方米缩减至1000多平方米。

  容积率也成为了陈远东担心的问题,“如果第四期可用建设面积只剩1000多平方米,这1亩多地连一栋七层的住宅楼都建不起来”。

  为此,东宝公司曾要求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原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项目立项的(武计字[2005]101号)批复文件,出乎意料的事情发生了,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和东宝公司持有的两份批复文件,竟然是同一文号、同一天印发的“孪生”文件。

  无法解释的“孪生”批复

  陈远东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记者通过比较发现,两份文件的文件号均为(武计字[2005]101号),印发日期都在2005年12月13日,基本内容、抄送单位、印发份数等全部相同,唯一的不同之处是,一份文件注明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容积率1.77,另一份注明的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容积率1.52。

  陈远东曾就这两份“孪生”文件向原武宁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质疑,得到的回复是,档案馆只存档了一份“武计字[2005]101号”批复文件,其中注明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容积率1.52,只能按照存档的批复文件执行。

  据了解,自“孪生”批复出现争议后,原县城乡规划局向原县国土资源局多次下发了《关于湖岸花城小区容积率认定的函》。

  2010年3月,该局发函称,该项目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00平方米,容积率1.77;2010年8月,该局二次发函称,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96490平方米,建筑面积147100平方米,容积率1.52;2014年9月,该局第三次发函,此份文件未对湖岸花城小区的容积率作出认定,而是指出湖岸花城小区四期总建筑面积为35393平方米,并且在文末注明,废止2010年8月的函。

  “三次发函,内容相互冲突。”陈远东表示,“朝令夕改”的操作,让四期用地如何开发始终悬而未决,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

  据了解,原武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现更名为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9日,该委员会综合协调股股长刘小中与记者一同前往武宁县档案馆调取当年文件,根据存档信息显示,在2005年12月13日这一天,发出了两份文号均为“武计字【2005】101号”的立项批复文件,分别批复了湖岸花城小区容积率1.52、1.77两个指标。

  “两份文件均盖了单位公章,真假我们现在也分辨不清。”刘小中也无法解释“孪生”文件出现的原因,档案馆同时收录了当年的发文稿纸,但签发记录只显示了签发文号,并未明确到底是签发了哪种容积率的批复。

  刘小中坦言:“已经过去十多年了,具体签发人也很难找到”。

  律师: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武宁县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熊自国在受访时表示,2009年,湖岸花城小区四期建设报建被拒,源自于当年的全国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清查,清查时发现湖岸花城容积率应为1.52。

  熊自国提供了一张2004年7月25日的《挂牌出让土地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概况》,他解释称,湖滨路B、C区地块2004年挂牌出让时,对用地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容积率规定为≤1.53,“我们挂牌出让时,开发企业应该是知道这些指标的”。

  然而,对于熊自国的说法,陈远东并不认同,他提供了一份他当年的出让公告,公告中并未详细注明拍卖地块的用地面积,容积率等指标。

  采访中,熊自国还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用地面积、容积率并未标明,统一是按规划要求建设,然而在东宝公司审批存档的规划中,人为涂写了用地面积83333.3平方米、容积率1.77,至今无法解释。

  搁置11年的土地将来又该如何处理,熊自国表示,目前需要开发企业对1.52的容积率认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该局调查监测权益股柯姓股长称,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照当前市场交易价格执行,当前湖岸花城附近土地出让价约每亩200万元。

  对此,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鹏认为,在出现两份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武计字[2005]101号》文件问题上,武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能以时间久远、机构改革等理由作为托辞。

  高鹏表示,政府机关发布文件前,都有一整套规范的流程,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领导签批等手续,最后按上述流程确定的决议以形成最终的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高鹏建议,东宝公司在与相应部门沟通、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应该积极主动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记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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