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07:37:08来源:法律常识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一些为了躲避别人造成的风险而造成第三方损害的事,这在法律上构成“紧急避险”。什么是紧急避险呢?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某市公交车司机张师傅驾驶公共汽车,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王先生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张师傅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李先生撞伤。李先生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后,李先生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张师傅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损害是由王先生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王先生,因此应该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先生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对李先生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李先生诉至法院。
那么公交车司机张师傅构成紧急避险吗?构成紧急避险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依的一般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5)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在本案中张师傅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王先生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李先生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张师傅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师傅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
李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王先生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王先生违章驾驶出租车造成张师傅为躲避出租车而不得已撞伤了李先生,王先生是引起险情的人,因此应由王先生来承担李先生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