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6:24:4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罗某趁着暑假来到某海岛城市旅游,后罗某通过某软件介绍,入住了某民宿酒店,然而就在罗某入住酒店的当日,却发生了一件意外的事故。当日罗某从酒店洗手间内洗澡之后,因地板湿滑不慎跌倒,后罗某拨打前台工作人员的电话进行求助,后被酒店工作人员送入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髋关节骨折。后来罗某与该民宿酒店协商赔偿问题不得,故将该民宿酒店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进行调解并释明法理,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民宿酒店当场支付罗某赔偿款共计四万元,本案顺利完结。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罗某在某民宿酒店入住,后因在酒店洗澡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经诊断髋关节骨折,后罗某因赔偿事宜和该民宿酒店进行协商,但该酒店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故拒绝赔偿。后来罗某起诉至法院,办案法官积极调解,释明法理,表明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尽到注意义务。经过法院的积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民宿酒店一次性支付。
【瀛台律师提醒】
民宿酒店作为经营场所,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