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6:46:33来源:法律常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句话在法律层面的意思就是人们获得利益必须有正当的法律依据。签订合同其实就是最好的例子,买卖合同中“一方交钱,一方供货”,双方各取所需。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看到这您可能会问:到底什么时候才算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却误认为有义务而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虽然缔结了合同,但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撇销、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却完全或部分履行了义务等,则履行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自已给予的财产。日常生活中,随着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错误转账的现象层出不穷,而收款方经常找各种各样的理由不返还相应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相关规定的意义就在于保护错误的支付者,不让收款方取得“不义之财”。
《民法典》在肯定不当得利返还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返还限制。这些限制包括道德义务、提前履行义务及明知无给付义务。
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而进行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举个例子,某人扶养自己的亲属,但自己对该亲属本无扶养义务,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如果错误扶养不是亲属之外的人,或者将他人子女误以为是自己子女而抚养,则所付出的财产可以请求返还。
第二,提前履行到期之前的债务,不得请求返还。在债务到之前,债权人即便享有权利,债务人也可以拒绝履行。但是,如果债务人放弃主张拒绝的权利而选择提前履行未到期债务,则其行为属于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无需返还。
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指的是知道自己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但是为达到赠与或者强行使他人承担返还义务的目的而给予财物,不得请求返还。这些限制出于平衡法律与道德、防止违反诚实信用的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而根据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目的是使得利人的财产不会无故增加,而非惩罚。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法律不应对他过度苛求。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给了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