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4 17:00:18来源:法律常识
学法守法,构建和谐家庭
这里是四川省妇联联合
省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二十三期
本期内容
■ 法定继承顺序
■ 遗嘱在妥善处理身后财产分配问题中的重要性
■ 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区别
■ 不动产继承中的问题和降低继承成本的方法
本期讲师
○ 李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
○ 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 成都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 成都市中级法院特邀调解员
○ 钦州仲裁委仲裁员
○ 2016年“成都市青羊区十大优秀公益律师”,“成都市青羊区优秀律师”
○ 2017年“四川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个人”
○ 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继承小常识、解决大问题。大家好,我是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李雯律师。今天我用几个案例,从法律角度跟大家聊聊继承方面的常见问题。
我先跟大家聊一个老人丧偶后,卖“自己的房”却被儿女起诉,最终儿女胜诉的案例。
【案情】
牛爷爷和铁奶奶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两老膝下只有一个孩子牛师傅。2011年铁奶奶去世后,牛爷爷仍独自居住在与铁奶奶购买的房屋中。后来牛爷爷将该套房屋按照市价卖给了朋友老王头,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没曾想牛师傅却把父亲牛爷爷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判决牛爷爷与老王头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而出乎意料的是,法院的裁决竟然支持了牛师傅的诉讼请求,判决房屋买卖行为无效,牛爷爷不仅要退还老王头的购房款,还要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听到这里,大家一定有一个疑惑:
为什么牛爷爷自己的房子不但不能卖,反而还要与牛师傅分割铁奶奶的遗产部分的房屋呢?
其实这是因为继承是有顺序的。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继承的顺序规定吧。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拿这个案例来说,铁奶奶只要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由牛爷爷或者牛师傅一人继承时,那么当铁奶奶去世后,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分配铁奶奶的遗产。
牛爷爷与牛师傅属于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虽然铁奶奶去世后,房屋一直是牛爷爷一个人居住。但是在法律上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时,在继承前就应分出一半的份额作为牛爷爷的个人财产,剩余的一半份额的房屋就是铁奶奶的遗产,对这部分遗产牛爷爷跟牛师傅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也就是说该房产现在属于牛爷爷和牛师傅共同所有。
所以各位听众朋友们千万不要小看遗嘱在妥善处理身后财产分配问题中的重要性,哪怕只是一份小小的遗嘱,往往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和睦、关乎着家庭成员间亲情的维系。
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形,我再将案例拓展一下,看看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形又怎么样呢。
还拿这个案例说,如果牛爷爷孤身一人无儿无女,老伴铁奶奶也先他去世,这时候如果牛爷爷去世后,就属于没有配偶和子女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这时候就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间依法继承。也就是牛爷爷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这里需要提示一下《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指的是: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好,在解决了谁可以继承以及继承顺序以后,我们下面来说说哪些属于遗产呢?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说通俗点遗产就是“生前取得死后可以分的财产”。其中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比如住房公积金等”。
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出于各种原因,会通过遗嘱将老人财产直接转由孙辈继承,这当中如果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往往会引发意想不到的麻烦,下面我们就用案例为大家简单讲解。
牛师傅的爷爷牛爷爷非常疼爱牛师傅,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牛师傅继承。牛爷爷去世一年后,牛师傅都没有去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又过了半年,牛爷爷的另外两个女儿牛大姑、牛二姑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牛爷爷名下财产。最终,法院判决牛爷爷名下的财产由牛爷爷的两个女儿及牛师傅的父亲依法继承。
听到这,有的听众朋友可能就着急了:
难道遗嘱公证了也没有用吗?
在解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弄明白遗嘱继承、遗赠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区别。
现在我们就来说说他们到底有哪些区别:
区别一:效力不同。
遗嘱继承和遗赠相较于法定继承具有优先性。
案例中的牛师傅还有两个姑姑在世,牛爷爷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遗产全部留给了自己的孙子牛师傅,我们可以看出从分配角度来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另外,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属于遗嘱继承,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属于遗赠。本案中牛爷爷把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属于遗赠的形式。
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比例。
区别二:法律规定的继承时间经过后,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也就是说在遗嘱继承中,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意味着接受了继承。而在遗赠中却刚刚相反,在两个月内没有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那就意味着失去了继承的权利,这个时候即使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也会失去法律效力,遗产在此时就要继续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
案例中的牛师傅因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故牛爷爷证遗嘱的性质实质上是遗赠关系。正是因为接受遗赠人已成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要接受遗赠,故被视为放弃了继承权。
如果牛师傅在牛爷爷去世时未满十八岁,则由其法定监护人即牛爷爷来决定是否接受遗赠。当然了也必须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之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才可以。
为大家讲解了继承法中几个小知识后,我们再来看看不动产继承中的问题和降低继承成本的方法。
老张与潘阿姨结婚后,共育有两个子女,即张老大、张老二。1985年4月老张去世。老张去世后,潘阿姨没有再婚,也没有生育或领养其他子女。2014年11月,老房拆迁通过产权调换方式将新房登记在潘阿姨名下。2017年9月,潘阿姨也去世了。张老大、张老二达成一致意见,由张老大单独继承潘阿姨留下的房产。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必须要进行变更登记,那么张老大想要取得这套房屋所有权有哪些方式,其中哪种成本最低呢?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张老大有三种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
1、拿着关于继承的《公证书》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2、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去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3、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我为大家梳理一下上述三种方法的优缺点:
第一种,拿着继承的《公证书》的方法
首先,要证明继承人有哪些人。继承人较少的可以采用该方法,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年纪较小,继承人还需取得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如果一些继承人在外地、外国甚至身陷囹圄,公证的工作就较为复杂了。其次,办理公证时会根据继承财产的比例来计算公证费用,会存在一笔较高的费用。
第二种,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上面的案例中如果张老大和张老二对如何继承房产没有争议且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进行裁判,判定由张老大继承房屋。张老大凭借《民事调解书》直接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不需要再去公证。
第三种,根据继承人申请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这种方法不用浪费诉讼时间最为便利,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了避免以后纠纷的发生,依旧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情况。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废除了继承房产“强制公证”的规定。至于实践中具体适用,我们拭目以待。
本期的节目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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