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1:46:59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为民哪家强?
莆田中院这个诉讼服务中心
今天C位出道
“五星级”超便民!
我要疯狂为你们打call
01
全面升级软硬件设施
开展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
强化功能设置,实施精准服务
今年我院全新改造的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投入使用,立案大厅配套信访大厅,整个诉讼服务面积达1080平方米。
中心配备高清数字视频监控、拾音器、人证式访客一体机、客流统计摄像机、超脑NVR(实现16路人体图片二次识别,实现以图搜图)、触控一体导诉台、ITC自助一体机等智能设备,多功能、智能化定位使其成为全市两级法院的标杆诉讼服务中心。
比照《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具体服务功能一览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完整配备了诉讼引导、智能叫号、窗口立案、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司法协作)、网上立案、自助立案、案件查询、法律咨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司法救助、预约申请、诉讼费缴退、便民服务等14项功能。
开发附加功能,实施便捷服务
1、加速推进12368诉讼服务热线
项目建设
2、持续推进跨域立案
当事人只要在家中拨打12368的号码,向接线员提供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或提供案件立案时发送至当事人手机中的案件查询码即可查询案件经办法官、了解案件进展。
全市两级六个法院、十七个法庭均开设网上“跨域”立案服务窗口,当事人可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法庭办理属于省内异地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和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手续,免去当事人在立案阶段的异地奔波之累,减少诉讼负担,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参与诉讼。
践行为民宗旨,实施品质服务
实行律师参与案件化解与代理申诉,促进多元解纷。2015年,我院即开始律师代理申诉制度试点工作,由点到面,该项工作在我市全面铺开,全市5个基层法院均已实现律师日常值班与参与案件化解。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引入律师的数量158人,律师参与值班789人次,接谈案件1200件,申请救助案件42件,律师参与化解的案件155件,已化解案件44件。
02
司法为民不是喊口号
接下来跟小编一起看看
中院是怎么做的
侨企连环债务纠纷多元化解案
老牌侨资企业福建A公司已在福建莆田江口投资经营30多年。其实际控制人为黄甲。数年前,福建A公司因经营需要,与李乙、李丙、黄丁等进行资金拆借,规模达数千万元,还以公司地产为抵押向工商银行借款1650万元。同时,黄甲所设立的香港B公司旗下多家公司也与李乙、李丙、黄丁有经济往来,双方手上各握有不少借据和还款凭证。
纠纷发生后,李乙在福建莆田法院起诉,要求福建A公司、黄甲等人偿还借款本息2800万余元。黄甲的关联公司惠州C公司则在广东惠州法院对李丙等人提起合同诉讼,标的近1000万元。
诉讼期间,莆田法院根据李乙的申请,查封了福建A公司的厂房、设备、土地并冻结公司基本账户和黄甲的银行存款。嗣后,黄甲提起保全复议和管辖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试图延缓诉讼进程。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
[调解经过及结果]
鉴于福建A公司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如果不能及时解除对厂房土地的查封,银行必然不愿转贷,公司资产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并引起其他债权人警觉和催债,为避免公司陷入危机,主审人提出把莆田、惠州两个诉讼案件一揽子解决的思路,联合市侨联、市金融办、市侨商会开展了一系列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对解除查封的范围和步骤不能达成一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主审人利用侨胞更信任侨商会的特点,请侨商会会长出面与黄甲沟通,侨联法顾委也派出法律顾问释明相关法律,促进案件的调解。市金融办帮助协调银行账户解封和转贷事宜,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两个调解协议。
第一个协议解决外围问题,即广东惠州的诉讼,由福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甲与李丙、黄丁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内容:一、黄甲保证惠州C公司于莆田法院受理的案件((2017)闽03民初468号)达成调解后立即向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撤回对李丙等三人的起诉;二、惠州C公司撤回起诉后,李乙应配合法院解除对福建A公司和黄甲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三、福建A公司、黄甲按约定清偿莆田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款项后,福建A公司、黄甲、香港B公司名下的其他公司与李丙、黄丁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了结,李丙、黄丁不得再向福建A公司、黄甲及香港B公司名下的其他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个协议解决莆田的诉讼,由李乙与福建A公司、黄甲等人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后经莆田中院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一、福建A公司、黄甲一年内分四期偿还李乙借款合1860万元(各期还款金额、期限、收款账户和开户行:略),确认A公司除李乙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外再无其他债务。二、福建A公司、黄甲按上述约定分期足额清偿债务后,李乙也应配合法院解除对福建A公司和黄甲名下的财产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各期解封的不同标的物:略)。若福建A公司需要银行转贷时,李乙应积极配合法院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解除查封手续,待转贷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行查封;三、福建A公司、黄甲按约定清偿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后,福建A公司、黄甲、香港B公司名下的其他公司与李乙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纠纷就此了结,李乙不再向福建A公司、黄甲及香港B公司名下的其他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六、若福建A公司、黄甲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还款,李乙可以直接按借款14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8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已按上述协议支付的款项抵作本金予以扣除)要求福建A公司、黄甲偿还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2018年4月16日,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惠州C公司撤回起诉。之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按协议约定解除了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一是瘦的调解胜过胖的诉讼。
调解,特别是一揽子解决,有利于较为彻底、周全地解决纠纷,有利于进一步减少各方当事人及法院的成本、时间。本案主审法官跳出“就案论案”的模式,通知关联案件当事人加入协商,最终促成协议,一举终结2件诉讼,避免了案件继续发酵及不良连锁效应。鉴于判决不可避免地要伤害当事人的情感,以及判决后法院可能面临更多的工作,尽管本案调解工作费时耗神,仍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是法侨对接,可以发挥相关部门的力量和特长,缓解法院人案矛盾。本案中,当僵局形成时,法院积极对接兄弟单位,兄弟单位纷纷援手,促进了调解。如市侨商会发挥熟悉侨情的特长,借助自身的声望和侨胞的归属感,有力地促进了沟通,缩小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市金融办帮忙协调银行账户解封和转贷,市侨联法顾委则从法律知识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参谋和服务,帮助侨企侨胞解除后顾之忧。全国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推进会于2018年5月在莆田召开,就是对法侨对接联手解决纠纷的有力肯定。
三是司法护企工作大有可为。莆田中院依法灵活处置涉企诉讼,努力盘活涉诉企业的资产,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尤其是制造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中院妥善处理本案,使福建A公司的产能得以释放,偿债、赢利能力不断增强,降低了企业破产的风险,员工继续就业,城镇经济继续获得发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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