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5:34:42来源:法律常识
没有领养证、收养证的养女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7条明确规定养子女有继承权,并且养子女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权利和婚生子女没有差异。
没有领养证、收养证的养子女,有可能是养父母亡故,自己手中没有相关的证件。但根据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正规办理收养都需要在民政局登记、公安部门留档才能上户口,同时户口本上也会标明“养父母、养子女”。所以只是证件丢失,是可以找相关证明材料的。
只要找到了相关材料,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继承手续办理继承公证继承遗产或者作为有权利的诉讼主体诉讼继承遗产。
没有领养证、收养证的养子女,更大可能是没有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
这种情况下的养子女想要办理继承,因为公证处没有权限认定双方有收养关系所以不能走公证继承,所以养子女必须走法院诉讼继承,并且养子女需要证明自己和养父母之间是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也就是法律上说的“事实收养关系”。
那养子女怎样证明“事实收养关系”呢?法律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这就要从法院的司法实践角度结合律师经验进行分析了。
从根本上来说,事实收养关系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要以“父母子女”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如果说事实收养是在1993年我国出台相关收养法律之前就存在的,那么没有办理过相关的收养登记有情有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相对比较弱,法官甚至可能从死者殡葬时养子女作为什么身份送葬角度考虑有没有事实的收养关系。由于时间久远,这种情况下养子女的举证要集中在我与养父母共同生活角度,比如养父母搬家我就跟着换了学校、养父母换城市生活我就换户口,结合上世纪我国所适用的“档案留存”制度,往往在实践中也能找到一些证据。
如果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形成时间很近,甚至是农村所谓的“过继”,可能也没有改过户口甚至没有改口叫过爹妈等等,只是将孩子从一个村带到隔壁村生活。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就要承担比较严苛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就是村委会出具的说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学校老师的证人证言、学校各种活动的参加记录等等。
总的来说,没有收养证等收养手续会给养子女在未来办事带来很多麻烦,同时还有可能设计刑事拐卖人口,建议广大群众收养孩子时要走正规收养途径并且办理手续。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