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找哪家律师,非法行医找哪家律师好

时间:2022-11-18 14:18:14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日,原告刘某在其经营的x药店超市三楼住处为毛某萍输液。输液过程中,毛某萍感觉身体极度不适,送往x市x区人民医院、x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8月5日,毛某萍向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称原告刘某为其输液导致其出现过敏反应。被告于当日立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行政诉讼:即使无盈利目的好心帮助朋友输液,无证亦构成非法行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刘某提出听证申请后,被告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刘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了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原告观点

被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举报人毛某萍因与原告有生意往来而熟悉,且原告欠毛某萍人情,原告也心存感激。因此,当毛某萍感冒后图方便央求原告为其输液,原告碍于情面,遂在自己的生活居住场所为其进行输液,并未向毛某萍收取任何费用,故原告并不是在营业场所开展非医师行医的行为。

不可否认,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但被告并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帮助朋友输液的行为属于“行医”的范畴,也没有证据证实输液的场所属于“经营场所”,更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具有盈利的非法目的。

被告做出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不合理、不公平。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而医师执业活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本案中,原告受朋友请托帮助输液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师执业活动”范畴。事实很简单,就像朋友帮助朋友拔刺一样。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为前提,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该法律规定是以非法行医获取利益为前提条件的处罚,而且是并处罚款,并非单处罚款。因此,被告作出单处罚款的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即使无盈利目的好心帮助朋友输液,无证亦构成非法行医

从行政处罚的合理、公平方面来看,原告仅是帮忙、并未获利、居住场所、采取措施得当、并未造成损害。原告的行为也未扰乱医师行医或者诊疗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无论从原告的初衷、方式、后果来看,均达不到行政处罚的标准。

综上所述,原告顾忌朋友情谊而处于好心帮助朋友输液,一无行医之场所,二无行医之盈利目的。故被告作出否认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错误。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合理审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观点

被答辩人刘某系x市x区辉盛药店经营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持有《执业药师证》,足以证明其为非医师人员,但依然违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019年8月5日,答辩人接到受害人毛某萍的投诉,经调查核实,被答辩人刘某于2019年8月2日中午1点左右非法从事医师治疗活动,给毛某萍输液导致过敏反应,后经急救、住院治疗才得以好转。上述事实由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毛某萍病历、现场勘查、询问刘某和毛某萍均可以证实。

考虑到被答辩人刘某虽给毛某萍实施了诊疗行为,但未发生重大严重后果,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及扫黑治乱的政策,行为危害后果,给予当事人刘某罚款2万元的卫生行政处罚。综上,被答辩人违法从事医师治疗活动,我局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我国实行医师注册制度,被告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具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定职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对行政相对人予以处罚时,应先“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机械”,被告对原告刘某作出的原卫医罚(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原告刘某单处罚款,明显错误,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也对该错误未予纠正,均应予以撤销。

行政诉讼:即使无盈利目的好心帮助朋友输液,无证亦构成非法行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复决字(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撤销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原卫医罚(2019)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天津头条#,#普法行动#,#律师#,#行政诉讼#。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