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09:24: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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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行政诉讼或信访,很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比较陌生。具体就表现为当事人经常会向律师问起什么时候能提起诉讼,或信访有没有效果等此类问题。但是很少人会问及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
行政复议作为当事人享有的另一项救济权益,其实也自有其特点或优势。比如行政复议的审查效率更快,内部监督的形式更为有效,审查范围更为全面等等。
因此,在面对一些行政行为时,结合行政复议的特点,或许提起行政复议,可以更好的解决当事人的问题。今天,分享一起行政复议胜诉的案例。
陈先生系某镇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且居住多年。2017年4月,村内开展某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征收陈先生的宅基地。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陈先生的房屋直接强制拆除,并进行道路工程建设。
陈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了解到陈先生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并没有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因此,陈先生认为,该施工单位在陈先生宅基地上进行道路工程建设,属于非法用地,侵犯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故此,陈先生在黄晓丽律师的指导下,依法向当地自然资源局申请查处非法用地行为。2021年8月12日,自然资源局向陈先生送达了《关于违法查处申请的答复》。答复称陈先生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道路,系历史通道,归集体所有。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具备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立案条件。
律师看到自然资源局答复后,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自然资源局答复所提到的道路工程项目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该项目若需要使用农村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报批征收为国有土地,进行建设使用。在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修建道路,即构成非法用地。
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其认为该项目所占土地为农村道路,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陈先生曾看到该项目建设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都是按照国有土地办理的。其中载明的,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均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而非陈先生所在村民委员会。这就已经充分证明了案涉道路不属于村,也不属于农村道路。
自然资源局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涉案道路宽度为40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农村道路宽度不能超过8米,涉案道路已经远远超过原道路的占地范围。因此,修建此道路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其声称涉案土地仍属于集体土地,恰恰证明涉案土地存在着非法用地的事实。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在综合全面了解陈先生反映的事实理由和自然资源局的答复后,在2021年10月11日,向陈先生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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