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2:57:05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诉讼法》第32条对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分别作出规定。
律师的权利是:依照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
本案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
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其中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律师的义务是在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可以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以外的本案庭审材料。
本案庭审材料比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窄,指在庭审过程中的庭审记录以及出示的证据等。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享有哪些权利,应当承担哪些义务,一般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
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义务类似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内容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书系本书编委会/编著,《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与最新行政诉讼法解释条文关联解读、适用指导及典型案例【上册】》,编委会主任江必新编委会副主任梁凤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