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3:00:1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以后,拆迁户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了。如果拆迁部门不给赔偿,或者赔偿金额较少,该怎么办呢?
陈某在江苏省扬州市xx区xx乡xx村拥有房屋一处。总建筑面积850平方米,其中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23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证记载宅基地面积140平方米。
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10月,xx区管委会在没和陈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了陈某的房屋。随后,陈某便将管委会告到了法院。
2019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拿到判决书以后,陈某向管委会申请了国家赔偿,一个月后,陈某收到了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
赔偿陈某房屋拆除各项损失314万,其中合法房屋赔偿193万,无证房屋补偿30万,另外还有装修费,拆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等。
陈某对该决定非常不满,于是再次到法院起诉。
管委会辩称,为了依法、公正地给予陈某赔偿,其已经已经委托房产评估公司对房子进行估价。《房地产估价报告》写明,合法房屋价值193万,无证房屋价值29万,装修价值40多万等。其基于估价报告作出的赔偿,完全合法合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本案中,管委会违法征收,损害了陈某的权益,其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因此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陈某的损失予以被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章句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根据规定,管委会应当将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陈某,并告知沈某有权申请复核鉴定,但管委会没有提供证据证据,向陈某送达了该报告。因此其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没有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并重新对陈某的损失作出赔偿数额。
1.撤销管委会对陈某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2.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某的损失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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