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二伤交通事故判定书,体育课学生把学生撞倒了

时间:2022-09-24 23:18:11来源:法律常识

体育课上,学生被同学推倒,不幸落下十级伤残。推人者、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小雨与小明均系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排成两排,绕学校操场走一圈。当队伍走到操场直道进弯道处时,小明从后方推倒了走在前面的小雨,导致小雨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体育老师检查小雨的伤情,发现其手臂已经不能动弹,遂上报学校并通知小雨的家长带其去医院检查。经诊断,小雨系右侧肱骨外侧髁撕脱骨折,在县医院进行内固定手术及恢复治疗后,因小雨的伤情未完全恢复,先后又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治疗。经鉴定,小雨的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期间,无故推倒原告小雨,导致小雨受伤,小明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小明的监护人,即其父亲大姚、母亲大杨承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雨与小明在本次侵权事件发生时,均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雨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小明推倒受伤,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形,学校除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外,应当推定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事后虽积极联系家属,并组织协调赔偿事宜,但不能证明其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小雨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综合考虑小雨、小明的年龄、小雨受伤经过、伤情以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学校、小明父母按照6:4比例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由学校赔偿小雨的各项损失76819元,由大姚、大杨赔偿小雨损失44925元。

小学生上体育课被同学推倒致十级伤残,判了

小雨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和学生家长构成委托监护关系。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无法理解,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无法预测,容易对自身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对学校的管理职责的要求就更高、更严。

学校和教师应当尽量杜绝此类损害事故的发生,否则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外,依据法律规定须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 湖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