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5 10:26:3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市民鲍小姐向南都“记者帮”反映,称她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大道北的信达金茂广场的公寓,支付完尾款并完成网签后,她突然发现购房合同的平面图纸上,所购房的正对面位置竟是公厕。“签合同前,销售从没强调对门是公厕”,她表示正对门的公厕是购房中的不利因素,不仅销售没有提及,开发商前期的部分宣传广告在公厕位置显示为“空白”,似乎有意隐瞒。
鲍小姐表示,今年5月,她花上百万元购置一套信达金茂广场的公寓,计划等明年6月交房后给父母住。交完尾款后,她无意间发现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上附的平面图纸中,自己所购的房屋对门有几个马桶图形的标注,她向销售咨询后得知,“对门是公厕!”销售给的说法是,每层公寓楼都有一间公厕。
这让鲍小姐大感意外,“此前销售从未跟我提过对面是厕所”。她翻出此前看房时拍摄的销售广告图,图上的公厕位置显示为空白,样板间的平面图则对公厕位置进行了标识。
她将手机里保存的相关图片出示给南都记者,确实部分平面图未对公厕位置进行标识,一张黑白色销售平面图显示鲍小姐所购的11号户型对门位置除了门以外,主体为空白,另一张彩色销售平面图显示11号户型的对门有类似洗手盆、马桶的标识。
鲍小姐称,这套房是给父母自住,原本一家人购房后很开心,听说房间对面是公厕后,心情像坐了过山车,“跌到谷底”。
鲍小姐称销售广告图纸上11号户型对面显示为空白。
鲍小姐质疑,售楼时的销售广告传单上厕所位置为空白,样板间虽然挂出有标注公厕位置的户型平面图,但购房者参观样板间并未来得及细看,现场签购房合同时,销售没再另外提醒。鲍小姐表示,她希望和开发商就此事协商,“我愿意出差价换一套房”。但多次和销售沟通后无果,销售表示公司无法与其协商,并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她向南都记者出示与销售万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建议您还是直接找律师发函给我们公司,会有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对于鲍小姐的质问,万小姐回应“网签的合同图纸画得那么清楚,您还对着合同研究了半天”。
购房合同的户型图上,11号户型对面显示是公厕。
11月3日,涉事销售万小姐告诉南都记者,鲍小姐买房付款各方面周期比较长,“接近大半年的时间”,已给她强调周边的不利因素,比如房屋周边哪边对着电梯、公共洗手间的位置,“时间比较久了,没有办法说我们一定有怎样说,但是我们肯定有强调过这个事。”她强调,公司在与业主鲍小姐进行协商调解。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等义务,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他称,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及其附图就外部环境、设备设施及构造物有明确的约定,买方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异议的,事后不认可合同约定事项,就此发生争议,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要求补偿或赔偿的请求。但若买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销售图纸上没有厕所、且签署合同时对此不知情的,或者能够证明卖方及其销售人员存在故意误导情形的,则卖方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买方的知情权,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买方赔偿损失。
如果买方所购买的房屋在合同签署后发生了规划或设计变更,卖方就此没有获得购房者同意也没有向购房者告知,且该项变更对合同的履行或房屋的使用、功能等有重大不利影响,则买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