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5:40:06来源:法律常识
甲乙夫妻二人育有ABC三个孩子,先ABC均已成家立业。甲乙二人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A居住在杭州市西湖区,B居住在上海市浦东区,C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甲去世后由ABC三人共同赡养乙,每人每月向甲提供1000元生活费。某日,A以其股票大跌为由拒绝向乙提供生活费,B以其生二胎为由要求减少生活费,C以其孩子出国留学为由拒绝向乙提供生活费。乙欲起诉到法院,要求ABC向其支付生活费。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在民诉中简称为“追三费”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有其特别之处,在本案例中,乙为原告,ABC为被告,且三个被告不再同一辖区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原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乙有权向以下法院进行起诉:北京市朝阳区基层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基础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基层人民法院。
若ABC三人均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则仍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乙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点击关注按钮,更多法律知识等你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