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4 23:47:05来源:法律常识
鲁网7月19日讯交通事故中死者无妻子、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这种情况下,肇事车辆投保公司赔还是不赔?7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以肇事者将赔偿金支付给死者堂兄属于赔偿错误等为由,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相关赔偿金由夏某承担。
上述判决书显示,2020年3月16日12时00分许,夏某实际所有的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31线197公里+800米处时,与前方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失控又撞向行人何某,致何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父母病故多年,生前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由两位堂兄弟共同扶养。2020年4月14日,夏某与何某的两位堂兄弟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同日,何某的堂兄弟向夏某车辆驾驶员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后者驾驶员从轻处罚。
随后,夏某根据各项损失,向车辆承保方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主张保险理赔45万余元,但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认为夏某对何某死亡赔偿错误,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何某生前所在村村委会证实,何某父母病故多年,生前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其亲属仅有堂兄弟两人,且生前由两堂兄弟共同扶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一直由其堂兄弟实际扶养;其堂兄弟与何某系有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所以对何某具有保险权益。夏某要求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据此主张夏某赔偿错误,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该理由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免赔、拒赔事由,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的抗辩不能成立。判决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向夏某支付保险理赔金43万元余元。
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相关司法解释中“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由,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夏某承担。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夏某享有向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主张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22元,由太平洋财险临沂中支负担。(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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