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6:07:39来源:法律常识
浙江宁波某公司委托了安徽宿州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安徽合肥某科技公司2万元租赁款。从在线调解平台接收案件后,我便立即查阅后台推送的卷宗材料,发现缺少了被告的企业登记信息和原被告之前达成和解的《备忘录》,立即与原告代理律师联系,代理律师通过微信传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被告核对无误且无异议后立即开展调解。
调解中,我不断与被告强调,市场经济要以诚信为本,既然答应支付合同款就要按时支付;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还要付出时间和精力应诉,在生意正在慢慢好转的情况下,这样的选择不值得……经过一番劝说,被告表示同意调解,但是只愿意按照双方之前达成的《备忘录》中确定的数额支付1.6万元。
为了促成调解,我不断地同原告代理律师和负责人联系,负责人情绪激动,历数被告的不诚信及聘请律师起诉的周折。他表示,一开始被告确实只欠1.6万元,但是被告不诚信,不履行承诺,一直欠款不给,双方后来经过协商,被告答应支付2万元。为了要这2万元,他们又特意聘请了律师,支出了费用,所以,2万元,一分钱不能少。
由于原告坚持己见,为防止被告情绪也因对抗发生波动,我决定给原被告几天时间调整情绪。
+原告代理律师通过微信表达了对特邀调解员孔华的高度认可+
一周后,我再次跟被告联系,转达了原告的意思,希望被告履行之前的承诺,支付2万元合同款。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说服下,渐渐地顺利取得了被告的信任,被告同意支付2万元。
至此,经过不懈地努力,这起原被告分处浙江、安徽两地的合同纠纷在原被告双方未见面,甚至未曾到法院的情况下,原告如愿以偿拿到了合同款,被告省去了来回法院应诉的诉累和相关费用,同时,还节约了人民法院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