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8:41:47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集资”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多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集资诈骗。
介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普遍性,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集资,需要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所谓「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所谓「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所谓「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所谓「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的,则很可能就是非法集资。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租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一,被集资人面对警方的调查,应积极配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很多被集资人因尚能获得利息分红,或者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抵触侦查机关的行为,影响证据的收集、强制措施的开展,将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第二,保管好投资过程中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在案发后,非法集资受害人要及时上交相关证据,一来有助于赃款的追讨,二来有利于公检法部门认定涉案金额,以明确犯罪分子应受的刑罚处罚。
第三,案发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通过正确的渠道,理性地反应自己的诉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最后,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投资者要增强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要被犯罪分析利用了自己追求财富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