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8:54:50来源:法律常识
从刑法修正案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我国政府一直在提倡营商环境的建设,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调整就可以看出政府在这方面的决心和付出的努力。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度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即由原来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提高法定最高刑,将有效降低犯罪率。此次量刑结构的调整更有利于民营企业治理,促使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遵守职业道德,尽量避免发生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情况的发生。
同时,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境外企业十分重视对反商业贿赂的约定,在境外企业提供的合同版本中反商业贿赂约定十分清楚,且作为重要的条款,可见其对于商业贿赂的重视程度。此次调整,同样可以起到减少境外企业同国内民营企业合作的顾虑。
谈论企业治理都是企业家的事,作为律师还是再回头看看本罪的犯罪构成以及辩护中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自不必多言,指的是民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实施了前述行为,则构成受贿罪。
对利用职务之便的理解也不仅为行为人仅利用主管、批准、决策等管理性职权,还应包括利用承办、参与所在单位某项工作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职权。在审查犯罪行为时,办案机关不仅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地位)、职权(是否行使管理职能),也会审查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员工的参与权)。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并不具有审批权和决策权为由辩解的,很难达到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
二、辩护律师重点审查的情形
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
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如果取得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比如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或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而如实入账等行为的,不应当被认定构成犯罪。而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非法占为个人所有的,可能就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