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5 19:10:0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张鹏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已有12年法院审判、企业法务管理和律师执业的多维法律服务经验,其执业范围宽广而精深,长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刑事辩护,熟悉法院裁判规则和沟通习惯。曾审理、代理及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或仲裁机构各类纠纷案件千余件,案件总金额累计近百亿元,为当事人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
第五、非驾车现场查获嫌疑人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是在驾车现场被民警查获的,比如交通事故后报警、交警临检等情况。但有极少数案件,犯罪嫌疑人离开了驾车现场之后,要么因他人举报归案,要么被民警通知到案。
在这种情况下,对抽取血样后进行乙醇鉴定的鉴定意见采信要相当慎重。因为一旦嫌疑人提出“在离开现场之后到归案之间的时间段内再次饮酒”的辩解,将导致归案后再抽取血样进行行乙醇鉴定的鉴定意见无法达到证明目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嫌疑人根本没有再次饮酒或者在逃离现场前已经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不然全案很难认定嫌疑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然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客观推算或者侦查实验的方式来认定嫌疑人驾车时的血液乙醇含量[v],但笔者认为上述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难以得到法院认可。故在非驾车现场查获嫌疑人时,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应当讯问嫌疑人是否在离开现场后再次饮酒,当嫌疑人辩称再次饮酒时则进一步查明饮酒地点、人员、种类等相关情况并形成证据链条。
如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刑终字第134号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张某某非在驾车现场被民警查获,其到案后提出在离开现场后再次进行了饮酒的辩解,人民法院最终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驾车时是否达到醉酒状态”为由判决其无罪。
最后提醒大家,一定要关爱生命,不要酒后驾车,注意交通安全。同时,如果发生了相关法律纠纷也不必慌乱,可以及时联系你的律师,得到专业的法律处理建议~
注: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特殊性,法律适用是专业而复杂的严谨过程,请勿简单套用,若有不详可关注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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