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崂山找债务合同律师电话咨询,问法热线|仅凭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两位律师在线为市民支招

时间:2022-12-15 20:48:25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实习生 任日月 彭天琪

微信借款5万元不还,能提起诉讼追回吗?结婚三天女方跑了,给了5万礼金能要回吗?3月1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的钟振律师和邱悦律师在现场进行了电话连线。上午九点刚过,电话响个不停,两位律师耐心细致的倾听群众所遇到的难题,并给出了合理的法律建议。

问法热线|仅凭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借贷纠纷,两位律师在线为市民支招

9时许,李先生打来电话咨询。“我在2019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了朋友5万元,我俩通过口头约定,一年之后他就还给我。但是在2020年,我朋友一直推脱不想归还这笔借款。我就在2021年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他索要这笔借款,并且我也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取了证,保留了我们俩人的聊天记录,包括什么时间借钱,借了多少,约定什么时候归还等信息。现在我就想问问能不能凭借这些证据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件事。”

听完了李先生的叙述,邱悦律师给出了合理的建议。“虽然在借款发生时双方是通过口头方式约定的,但是后期李先生自己搜集的相关的证据可以完整的还原借款的事实,聊天记录中包含了借款时间、借款期限、且借款人也承认了借款的事实,结合微信的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李先生和朋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李先生可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手段追回自己的钱款”。

民间借贷纠纷,更多的是出现在朋友、熟人之间。出于情分把钱借给了别人,但是后续追回的时候却成了难题。对此,律师建议,在出借钱款时,不管是因为情分还是利益,都要注意方式,保留好当初的借款证据,如果当时只是出于口头约定,也要及时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立双方的借贷事实,或者直接立下书面的字据,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

记者注意到,在一上午的热线接待过程中,居民所反映的难题更多的还是集中在欠款如何追回的问题上。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如果欠钱一直不还,最终诉诸法律手段,不只是伤了彼此的情分,欠款更是逃不了归还。此外,还是要提醒广大居民,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免在日后维权的过程中受阻。

虽然是借贷纠纷专题,两位律师也接听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询,赵先生的来电询问接线的钟振律师:“我父母都去世了,他们留下来一套房子,家里有兄弟姐妹三个人,我想问问这套房子该怎么分啊?”针对赵先生的问题,钟振律师回复说:“如果赵先生的父母并没有立下遗嘱,那么他们所留下的遗产理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平分,建议赵先生和自己的亲人进行协商,协商处理不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进行遗产的合理分配”。

根据上午来电咨询的情况,记者也梳理了反映集中的几个问题供市民参考,市民在已经发生借贷关系或者即将与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可以作为参考,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问题1:借款人失踪,8年前借出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赵先生拨打热线反映,2014年,他的朋友向他借了一万块钱现金并写下欠条,承诺十天之内归还,但还钱之事拖了两三年后,对方还是没有还钱。赵先生跟朋友最后一次联系是2017年春节,之后对方便人间蒸发般失踪了,并且据说还欠很多人钱。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首先,赵先生只有2017年的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并且现在找不到对方,去法院诉讼的话,没有对方的具体信息法院很难立案;其次,赵先生最后跟朋友取得联系是2017年,到现在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三年了,若对方以此理由抗辩,法院可能不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再次,借款人很可能是“老赖”,是被执行人了,法院判决赵先生胜诉的话,也存在对方没钱无法偿还的风险。

问题2:网络借贷利息超过一般标准,该偿还所有利息吗?

于先生拨打热线咨询,自己因妻子生病托朋友进行了网络借贷,利息相对较高,为30%左右。于先生先在2020年借了本金12万元左右,2021年又进行了二次借贷,借款本金为5万元,因为这个网络借贷的利息过高,那自己可以不偿还或少偿还利息吗?

律师分析:若不按时还款,可能还会产生其他违约金或逾期还款利息。若在借贷时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金和利息的数额自身也清楚,那么于先生和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首先,考虑到于先生自身收入能力有限,建议先通过与网络借贷平台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关于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支付,若与出借人对超出部分利息的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问题3:仅凭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李女士拨打热线咨询,2014年,朋友向她借款20万元,另一位刘女士便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0万元转入朋友账户,转账标注为借款,但朋友不承认向她借款的事实,拒绝还钱。

律师分析:李女士仅提供转账凭证,提供的转款凭证中虽标注为借款,但该标注为一方自行作出,不能证明李女士朋友对此笔款项性质为借款的认可,还应从款项交付和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两方面进行举证。借款合意即李女士朋友签字的借条等相关证据。并且李女士的转账记录系他人名下银行账户的转账记录,无法确认转款的用途及性质,在现有证据下无法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问题4:恋爱期间给对象花的钱,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唐先生拨打热线咨询,自己与肖女士于2018年2月确定建立情侣关系后至2018年8月间,自己陆续通过微信、手机银行等方式向对方转账6次,数额从500元到5万元不等,共计7.6万元。2018年10月双方分手后,自己向肖女士催要前述款项,肖女士认为钱款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生活支出,并要求自己出具明细,虽然对于自己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但一直没有把钱退还回来。

律师分析:若肖女士不能证明转账为共同生活支出,且对于唐先生微信发送的对账明细未提出异议,即曾有同意还款的表示,借贷关系便成立。恋爱关系期间,由于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不具备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性,所以如果一方自愿为另一方花费衣食住行费用或者赠送礼物等,一般会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分手后一方主张另一方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在恋爱过程中为借贷关系,比如借款、合伙等,双方最好写有借条或协议,并注意书写规范和保存相关的单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问题5:如何分辨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

王女士拨打热线咨询,2018年,闺蜜发现在教育培训这块可以发掘新的商机,她便与闺蜜两人于2018年12月签署《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闺蜜按月固定还本金和分红给自己。随后自己将协议里约定的152万元分次转给闺蜜。然而这份协议中并未涉及收益和亏损的相关约定。从2019年4月起早教培训中心经营状态逐渐恶化,7月后闺蜜便停止向自己支付本金和分红。她向闺蜜催讨本息,多番协商无果。

律师分析:从内容上看,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名为投资,但内容约定的是闺蜜每月向王女士固定还本付息,而无风险承担的约定,这是民间借贷的法律特点,而非投资法律关系;从实际履行看,王女士向闺蜜支付了协议约定金额,闺蜜按约定固定归还本息,这符合民间借贷的履行特点。闺蜜虽称与王女士合资开办早教中心,但若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投资比例、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或代持股等与投资关系相符的其他约定,那么此事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更符合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

那么,如何分辨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首先看收益,约定了固定还本付息的保本条款则往往认定为借贷关系。其次看资金,如是投资关系,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出资,出资后成为出资对象的财产,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转让、减资、清算等法定程序。而借贷关系中,资金属于出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问题6虽然胜诉,被骗婚的礼金迟迟没归还

胡先生一家是崂山人,之前他的儿子通过媒人介绍,和平度的一位女士确立了婚姻关系,但是结婚三天后女方跑了。胡先生想要追回自己给媒人的中介费,以及给女方的5万块钱礼金,便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在2016年法院判决,支持胡先生讨要这笔费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胡先生并没有收到还款,也不知道判决到底进行到哪一步了。所以就想咨询一下自己所遇到的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法院在2016年发出了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要在两年之内申请执行,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申请执行,判决将会失去法律效力。由于胡先生本人并不十分确定这份判决目前的具体情况,但不管是生效的判决还是判决的执行都有它固定的法律程序,建议胡先生先向法院确认这项判决是否真的发出,了解这份判决具体进行到哪一步,如果自己无法处理,可以请律师代行,和法院那边进行沟通,然后在进行后续的钱款追讨。

问题7:投上钱后,APP找不到了

苏女士之前在某App上进行了理财投资,但是目前不只是App找不到了,相关的责任人也消失了,自己投进去的钱也没了。对此,苏女士和其他的受害人一起报了案,但是目前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所以孙女士就想问一下这种情形应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苏女士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首先,苏女士可以在网上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网站查询自己进行投资的公司,确定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还在正常运转,然后,可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追回自己被骗的款项。

律师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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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振律师:

本期做客半岛都市报《问法热线》栏目,分享讨论的主题的“借贷关系”纠纷案件,经过一上午的热线交流,令我感触颇深,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朋友、熟人之间,有很多当事人可能都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就进行资产转移,过后,借款人基于各种理由不予归还借款,出借人往往无可奈何。

在借款关系中想提醒大家注意的是,1、借款时要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而且要借款人本人当面书写、签字、盖章并作核实身份,避免他人代写、冒用他人名义书写的情况发生;2、借条当中应清楚、明确的写明借款人真实的身份证号、详细居住地址,最好复印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避免向法院起诉时无明确的被告信息。3、如约定了还款期限,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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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悦律师:

现如今,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即需要拿出证据支撑自己的主张。

通常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如果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款关系成立的也可以依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款记录等。

相关判例

判例一、给好兄弟借款做担保,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件事实:刘某看到一家正在经营中的饭店要转让便想接手,因资金不足,几经介绍,刘某找到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2021年6月底偿还。宋某担心刘某到时不能还款,便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想到自己的发小洪某,一顿酒足饭饱之后,财大气粗的洪某便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后刘某经营失败,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宋某5万元。宋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一直推诿,宋某便向担保人洪某索要,洪某以宋某应先向刘某索要为由亦不还款。2021年10月,宋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1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洪某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洪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原告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刘某不能履行债务,故对原告宋某请求被告洪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完全改变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具有颠覆性,也更具有合理性。默认一般保证的法理基础在于,传统民法中的保证以无偿性为特点,保证人是为他人债务的不履行而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应当具有补偿性,考虑到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保证为辅,如当事人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本案中,被告洪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洪某对案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判例二、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是年利率16%还是1.6%?

案件事实: 2014年7月27日,刘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付某借款50 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另外拿出一笔钱,一共凑成100 000元,重新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2015年10月20日,刘某又向付某借款200 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此后,刘某陆续向付某还款205 000元,但剩下的借款和利息,到期后付某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最终,付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一、刘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64 080元及利息4 000元;二、刘某支付给付某借款利息(本金以264 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

律师意见: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其次,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所以为避免歧义,借贷双方在约定借款利息时最好将利率以X%/年、X%/月等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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