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0:00:43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20-059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阳煤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40
优先股简称:阳煤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1,000万股
计息起始日:2020年8月17日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20年9月16日
一、本期发行优先股概况
(一)本期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2020 年 4 月 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 1,000万股(以下简称“本期发行”、“本期非公开发行”)。
(二)本期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三)本期发行优先股的结果
本期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4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期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期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24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优先股10,000,000股,发行价每股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公司收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989,400,000.00元(人民币玖亿捌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已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0,600,000.00元),已于2020年8月18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530188000022659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20,000.00元(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其中人民币1,420,000.00元尚未予以支付),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再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80,377.36元(人民币陆拾捌万零叁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8,660,377.36元(人民币玖亿捌仟捌佰陆拾陆万零叁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2、本期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 2020 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期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号)、《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一期)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期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 1,000 万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 4.80%,发行对象为 4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期发行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本期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2020]1980号)同意,公司本期发行优先股将于2020年9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阳煤优1
2、证券代码:360040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1,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发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本期发行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期发行优先股的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 200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发行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五、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作为本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本期发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申请转让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