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领导威胁员工可以找律师吗,领导威胁员工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2-12-16 00:10:20来源:法律常识

“潜规则”一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权色交易”一词也经常出现在各类新闻之中,这些都是在正常的职场、官场活动中而衍生的不正当行为。那对于这些见不得人的勾当,当事人究竟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假如事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闹翻了,那么之前的交易又该怎么算呢?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很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每天都在上演,今天小编就以生活中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给大家讲解。

【案例分析】

小刘今年24岁,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小刘自身长得就好看,外加年轻,刚进入公司就受到了很多男同事的格外关心,这其中也包括小刘的直属上司张军。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张军今年36岁,已婚,有一个上小学的孩子。当小刘来到公司后,张军一下子就被小刘的美貌吸引,恰巧小刘也被分到了自己手下干活,这使得张军心里更高兴了。最开始的时候,张军对小刘并没有表现出过多的关心,同对其他同事一样。时间稍长后,张军发现小刘身边总是有不少男同胞向她表示关心,担心被捷足先登后,便利用工作的便利,将小刘调到了自己身边做助理,在生活中也经常对小刘处处关心。小刘身边总是会有很多男性,所以小刘对此也并未有过多抵触,外加上是自己的领导,而且已经结过婚,有了小孩子,可能就是正常关心。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都保持着这样的一个状态。张军在感觉时机合适的时候,便开始带着小刘出差,出差的日子里,张军在工作之余会带着小刘吃各种好吃的,买一些奢侈品。小刘刚开始拒绝了张军的这些好意,说怎么能让领导花钱呢,不好意思要。但张军说,这些都是算在公司账上的,你不说,我不说,没人知道的,放心,何乐而不为呢?在张军再三的坚持下,本就动心的小刘,最终难抵诱惑而接受了这些东西。

日子久了,小刘逐渐在物质的诱惑中迷失了自己,沉迷于奢侈品之中。一日下班,张军对小刘说让她下班后来办公室找他,有事要谈。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小刘下班后去了张军的办公室,张军对小刘说:“公司内部消息,一个领导职位缺失,要从咱们部门选人顶上,你要好好把握这次机会,听说你们几个之中有一个人能力比你强啊,而且也会打交道。”

小刘知道张军在说的谁,那个人一直压着小刘一头,要是真竞选,自己可能真的竞争不过。小刘连忙问张军:“张总,我跟了您这么久,我的能力您也知道,我可能就是在人际关系上不如她,但我一定会努力的,不枉费您的苦心。”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再后来,公司真的发了通知,要补缺领导职位。但这个时候公司都在传另外一个人要升职的小道消息。小刘慌张了,如果这次没有把握住这机会,下一次就不知道什么时候了。而且,小刘现在工资水平也无法支持她的消费水平,她需要这次升职从而获得更多的钱。

一天下班后,小刘主动找到了张军,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张军,并希望张军能够帮帮她。张军听完,内心一乐,便对小刘说,这事有些棘手啊,十分难办。小刘一听有戏,以为张军要钱,便连忙对张军说需要多少钱她都愿意,只要张总能够帮她。张军说:“我认识上边的一个领导,关系还不错,能说上话。钱到不需要,需要的是他得欠下一个巨大的人情将来得还。”

小刘对张军说:“张总,您要是能帮我办成,您需要多少钱,需要的我地方,我一定尽全力去办。”张军一听,便假装为难的说:“我不需要钱,不过要让我欠下这么大个人情也不是不行,唉,你也知道,最近我媳妇儿怀上了二胎,这医生说不让同房,这男人你也知道,总得解决生理需求,你说呢?”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小刘一听,瞬间明白了张军是什么意思,张总想要和自己发生关系。但小刘内心是抗拒的,当下便拒绝了他。又过了几日,临近人事变动确定之日,小刘落选仿佛已成定局,而且小刘因为奢侈的生活欠了信用卡,也到了还款的日子了,最终再三思量,小刘虽然内心十分抗拒,但还是拨打了张军的电话。

张军看到小刘来电话:“想好了啊小刘,你放心,我说到做到,你升职加薪的事定了。”

就这样,张军以小刘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小刘发生了性关系,而小刘虽然内心不情愿,但为了升职加薪,最终也妥协了。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在确定升职之前,张军以此为由多次与小刘发生关系。但在二人发生关系后,张军却没有帮着小刘如愿升职加薪,当小刘去找张军要说法的时候,张军反而拿这件事威胁小刘,让她不要找事。小刘一气之下,报警称张军强奸了他。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但最终,警方认定张军不构成强奸罪!


【小编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一般要以妇女反抗为根据。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语言拒绝、求情、指责等,不能将身体搏斗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现行刑法对反抗的内容和程度采取放宽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妇女不敢反抗(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或者被害人有心脏病、脑溢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己疾病发作)、来不及反抗(例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击打昏迷后强奸)、不知反抗(例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者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而未反抗(例如强奸行为发生在人迹罕至的场所)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被害人反抗的前提,但是仍然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妇女半推半就(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情况,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在上述案件中,张军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小刘是否自愿?

本案中,张军与小刘发生关系时各有所需,张军贪图小刘的美色,小刘想要张军帮助升职加薪。虽然事后张军并未帮助其升职加薪,但在双方发生关系之时,小刘即便不是发自内心的情愿,但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愿意”与张军发生关系,可以认定为自愿。因此,警方最终认定张军不构成强奸罪。而张军与小刘之间则属于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是我们所不容许的,违背道德准则的!

本案中张军并未构成强奸罪,但在同类案件中,有些“张军”很有可能会被以“诱奸”的罪行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并调查。张军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背社会公德,而小刘则被利益熏心,选择了错误的道路,最终将自己伤的遍体鳞伤。

男上司以升职加薪为条件与女员工发生关系,竟不构成强奸罪

我们在面对职场“潜规则”要勇敢说不!不能给“张军”这些人可趁之机!


以上就是本次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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