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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6 01:07:45来源:法律常识



实务干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三点使用攻略!|转需


文/伍倩云,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律师)。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否则侵权必究。


我们知道,《民法典》第525条中,有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去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这一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和存在效力有什么区别,重点应该注意些什么?给我们在订立合同时有什么相关启示?今天,笔者围绕这些问题,与各位详细探讨交流。

一、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中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们知道,《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规定。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要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需要有四个构成要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②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双方债务均已届至;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

二、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指,必须经过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包括:对方未履行并提出要求我方履行的请求,我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有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 但履行不适当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并提出要我方履行,我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有权拒绝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在诉讼中,若当事人一方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对于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三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效力?如何理解及重点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效力,是指无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当然具有效力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解除合同,对方须提供自己的履行;②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之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③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会被认定为履行迟延。笔者通过以下三个案例为大家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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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索引

案例一:重庆融汇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种畜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民终2185号

裁判要旨:从双方的前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在协议中对股权过户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时间并未约定先后顺序,而是约定的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种畜场起诉要求融汇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融汇公司反诉要求种畜场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双方的义务应同时履行。故一审法院在支持种畜场要求融汇公司支付129539840元股权转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的同时,也支持融汇公司要求种畜场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反诉请求,种畜场应协助融汇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前所述,双方在《包干经营协议》中对股权过户和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时间并未约定先后顺序,而是约定的同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种畜场未将股权过户给融汇公司之前,融汇公司有权拒绝向种畜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故种畜场要求融汇公司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最后,二审维持。法院裁判要旨:1.关于种畜场是否应当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包干经营协议》第六条约定,种畜场在第五年融华公司承包期满后六个月内将持有融华公司22%的股权过户给融汇公司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同时融汇公司向种畜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由此可见,双方并未约定股权过户义务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而是约定同时履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应当同时履行并分别作出判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融汇公司主张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存在提前准备和提交资料等环节,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应当早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时间。该主张系判决生效后同时履行的具体履行方式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如不能协商一致,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保障同时履行。综上,融汇公司关于种畜场应当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种畜场是否应当向融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前所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系同时履行。在融汇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前,种畜场有权拒绝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种畜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因为融汇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不构成违约行为。融汇公司要求种畜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例可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并不会被认定为履行迟延而支付违约金。

同样是该案例,裁判要旨中明确“对于2007年6月20日出借的3200万元借款,种畜场向融华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如2007年7月20日不归还此笔借款,用种畜场在融华公司的相应股份金额抵扣该笔借款。双方对逾期还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以相应股份金额抵销逾期借款,但并未约定抵销时间,融华公司随时有权主张抵销,故该笔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融汇公司受让融华公司的剩余借款债权后,取得债权人地位,有权按照《承诺函》的约定,要求种畜场用在融华公司的相应股份金额抵销该笔借款。现种畜场和融汇公司协议将种畜场持有融华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融汇公司,故融汇公司有权主张以相应股份金额的对价即相应股权转让价款抵销该笔借款。而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为五年承包经营期届满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同时,借款利息亦应计算至此时,双方互负的相应债务于此时抵销。因此,融汇公司关于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中扣除该笔借款本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分析该裁判可见,二审法院支持的不是以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对方主张债权抵销,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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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汤婧、王思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4131号

裁判要旨:汤婧虽未在协议约定的2021年4月30日前向王思杰支付首付款,但原因是其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了王思杰向其寄送的《告知函》,获悉了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且经居间方多次联系后未能解封所致。而且按照协议约定,王思杰也负有在2021年4月30日前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即双方负有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王思杰不能使房屋获得解封,实际无法履行过户义务,故汤婧未支付首付款,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认定其违约。相反,王思杰向汤婧发函及至2021年4月30日仍未解决房屋解封问题的事实则可表明,王思杰已不愿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故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王思杰的违约行为,导致汤婧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依法有权解除合同,且王思杰也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予解除。按协议约定,王思杰中途悔约的,应在悔约之日起三天内将定金退还汤婧,另支付汤婧定金数额的违约金,故对汤婧要求王思杰返还双倍定金共计1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汤婧为提起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按照协议约定也应由王思杰承担。因汤婧尚未支付首付款,故其要求王思杰支付逾期过户滞纳金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于系因王思杰违约而解除合同,而汤婧并无违约行为,故王思杰反诉要求汤婧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分析裁判可见,在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想要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

案例三:宁波海曙华民建材经营部、福建省城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3749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采购合同的出卖方主体;二、福建城川公司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采购合同》的主体系福建城川公司与宁波华民经营部;其次,宁波华民经营部向福建城川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1759177.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金额与双方在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30日以及2021年1月10日三次对账的总金额1759178元基本相当,且案外人宁波海曙恒益建材经营部出具情况说明,陈述其与福建城川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对账确认福建城川公司应付货款为795256.50元,案涉货款459178元与其无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案涉采购合同的交易双方系福建城川公司与宁波华民经营部,出卖方系宁波华民经营部。关于争议焦点二,宁波华民经营部已交付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交付原材料的检验报告、水稳料的配合比报告、水泥的质保书、水稳料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水稳料相关材料系宁波华民经营部的附随义务,双方并未约定交付水稳料相关材料系案涉采购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或者系付款的前置条件,故福建城川公司以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该裁判可知,提醒各位订立合同时,如果将来想要主张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在合同中把交付相关材料的义务约定为主合同义务或者系付款前的前置义务,而不能约定为附随义务,否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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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对方想要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得以之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会被认定为履行迟延而要支付违约金。另外,笔者提醒各位订立合同时,如果将来想要主张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在合同中把交付相关材料的义务,约定为主合同义务或者系付款前的前置义务,而不能约定为附随义务,否则,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阻碍。其他复杂疑难的合同经济纠纷的抗辩问题,建议一对一咨询本律师,这样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伍倩云,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桂林律师)。擅长:合同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及其他民事商事纠纷。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否则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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