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1:55:07来源:法律常识
桂林荔浦的阿勇今年五十多岁,三个多月前觉得牙疼不已,便到该镇卫生院就诊。卫生院医生诊断为右上第七颗牙齿深龋伴牙髓炎,右上第八颗牙齿颌面中龋,颊侧阻生。医生建议阿勇先不要拔除病牙,为其进行开髓引流和药物治疗。随后阿勇到医院三次复诊,均以药物治疗。
近日,阿勇再次来到卫生院,表示无法忍受牙痛,要求医生拔除病牙;医生再次进行诊察,给阿勇做了拔牙手术。
孰料,手术顺利结束,阿勇到家后发现,自己的牙竟然被多拔了一颗!明明自己只要求拔掉之前牙痛的那颗牙齿,怎么另一颗也没了!气愤不已的阿勇去医院找医生对质。
为其拔牙的医生称,阿勇所诉病痛牙齿为深龋病牙有牙裂伴根尖脓肿,重度松动;另一颗阻生齿中度松动,考虑到后续中龋继发化脓性牙髓炎的情况,阿勇两颗牙都有问题,所以在手术时一并进行拔除。并且在手术前,医生也以口头形式告知了阿勇拔牙部位、数量,同时在门诊记录中将其记录下来。
阿勇回忆说,医院并没有告诉他要拔两颗牙,要不然当时自己是坚决不会同意的。自己另一颗牙没有严重到要拔牙的程度,医院误拔牙应该要对此负责。双方无法就赔偿意见达成一致,遂到荔浦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阿勇认为,自己被误拔牙,需要种植一颗新牙,其费用由院方承担,按照桂林医学院的种牙价格标准,要求院方赔偿1.2万元。
医院则表示,他们承认在治疗牙病过程中院方存在一定过错,主要是对患者术前告知不够明确。根据阿勇的年龄情况,医院建议阿勇做价格为8000至1万元之间的种植牙。
调解员查看医院提供的门诊记录发现,院方确实做了关于口头告知患者手术情况的记录。但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旁证。患者阿勇坚称医生并没有在手术前对他做任何提醒便自作主张将两颗牙一起拔除。
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之规定,由于医院没有做任何术前书面协议证明,造成阿勇的损失,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一番释法,医院与阿勇再次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最终院方以1.1万元的价格向患者阿勇赔偿,阿勇收到赔偿款后,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种植牙齿,如因治疗费用不足或因后期种植牙齿产生的所有问题均与院方无关,并且不得再就此争议向医院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至此,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编辑丨褚瑞懿 实习生 庞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