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的缺点和坏处,论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时间:2022-12-16 01:40:58来源:法律常识

我经常喜欢写出自己做律师的感受来。并不是说我做律师做的如何好。而是我想我把对做律师的感受写出来,让大家对从我的这个角度来了解律师。律师这个职业要从不同的年龄、不同的执业年限、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业务收入情况、不同的法律服务领域而有所不同的认识。有正确的认识,有不正确的认识。因此对于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是会有所不同的。谁也不敢说,对律师职业的理解一定就是正确的,也不能讲别人的理解就一定是错误的。观点是否极端?那要看所论述的话题不同而有不同的观点。你不能论述个律师很好的话题,再去说律师不好吧;你论述律师那里存在缺陷的话题又去说这方面很好吧?不管是谁写出的一篇文章,也不可能是面面俱到的。

言论自由,每个人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

因为每个人的思想不同,对相同事物,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观点。只有将不同的思想观点呈现出来,才可供人们来分析判断那种思想观点有合理的地方,才能为人们提供可选择的空间。那种不准发表不同思想观点的做法是严重违背了民主法治的精神,与宪法精神背道而驰。律师也是公民之一,也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我也看到了网上律师们踊跃发表对律师职业的看法。这也有利推进了律师正确选择正确的执业方向。

我近段时间看到了网络上不断报道国家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我就对律师业有所反思。我尽管不能对经济事件来评判。其实世间的道理是相通的。

我现在就从律师行业的具体事例说说这个相通的道理。就从律师所与律师的管理关系说起。分述如下:

一、律师所与律师是利益共同体。

不管律师所对于律师采用的是团队化管理还是挂靠式管理,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益关系的,并且是共同利益关系的。律师所收益多,律师的收益也多。一荣俱荣。

二、律师所与律师也是风险共同体。

如果律师所有了风险,律师也会受损的。比如说律师所停业整顿,没有违规的律师也要受到执业的限制;律师的严重违规,被受到处罚,很可能律师所也要受到处罚。

三、律师所在享受律师收益的情况下,也要承受因为律师的违纪或者失职所带来的风险。

权利义务向来都是对等的。没有只有单方面的权利,而没有义务与风险的。

目前很多律师所,沉浸在享受律师利益的情况下,是否注意到律师的执业行为也能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巨大的风险?我们的律师事务所主要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连带无限责任的。假如说律师因为执业过错需要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不可能是律师,那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设立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即使律师所有向过错的律师追偿,根据劳动关系的规定,你能够追偿到吗?又能追偿到多少?即使律师所、律师参加了执业保险,那只不过保险公司在赔偿阶段替你赔偿而已,难道保险公司再不能行使追偿权了吗?再说这些保险合同也没有给我们保险单、我们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我们具体有什么权利?不知道!

四、律师所与聘用律师形成了规则,就要受到规则的约束。律师事务所放弃权利,他自甘倒霉谁也救不了他。

律师所与聘用律师订立了劳动关系,这就是订立了规则。各方应当享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有很多律师事务所,放弃自己的管理权,放任律师自由执业,由此造成的风险理由律师所来承担。天下哪有那么多好事,律师所只收利益,没有风险。当出现风险后,又想推脱风险给律师的道理!有些人就会“甩锅”,难道律师所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吗!

是不是有些律师所没有收取律师的经济利益就无需承担律师执业过错造成的风险?不是的。

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造势免费收取聘用律师。这是不挣钱赚吆喝的行为吗?这是律师所放弃自己权益的行为,并不能否认与聘用律师之间劳动关系的性质,如果律师发生执业风险,律师所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并且也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

五、律师所值得反思的问题。

a.律师所的经营目的?

b.风险与效益的关系?

c.风险的可控程度?

当这些方面研究透了后,律师所就会明白发展方向了。

六、律师值得反思的问题。

a.自己执业的目的?

b.自己的经济利益与律师所的经济利益的平衡点?

c .作为聘用律师是否一直能成为香饽饽?今后是否存在就业困难?


上述就是我对于多视角反映律师全貌的思考。零零碎碎的,老生常谈。不管从律师所的或者律师的角度多去思考,可能会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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