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5 17:38:07来源:法律常识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认定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被告人张三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量刑部分:
(一)被告人张三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和公诉机关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仍旧实事求是的向法庭陈述了案发经过,这也说明了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张三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1、犯意的提起:通过李上的供述,犯意的提起是李上,他也从没有明确告诉过张三,要他做的事情是犯罪行为。
2、张三是因作为家庭主妇,恪尽相夫教子本分,对家庭经济支柱言听计从,才帮助李上实施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这一点,与积极协助李上是有区别的。
3、经营模式的设计、各分公司与其负责人的选定,及与受害群众洽谈等都是李上决断实施的。
4、具体行为分工,张三根据李上指示只偶尔审核签字,其它占有支配存款等主要犯罪行为均没有参加。
5、非法吸收的存款也是李上占有支配,作为其配偶,张三未能有效制止,对其言行放任为之。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李上应为主犯,张三不掌握李上吸收存款的用途和去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也一直都处于被动的地位,从犯意的兴起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一直都是李上在主导,故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
(四)张三系偶犯,到案后主动坦白案情,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社会危害性较低,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三本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本案从犯意的兴起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一直都是李上在主导,其只是被动协助作用,因过于听从作为配偶的李上,不幸成为了李上犯罪的帮助犯。
可以说张三就不具备犯罪动机,就没有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极小,法律意识单薄,没有意识到其对李上的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偶然间构成了共同犯罪。但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很好,悔罪表现明显,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五)其他应予考虑的酌定情节。
1、张三系高血压患者,经常头晕、心闷、气短等,被羁押后还至医院接受了治疗,归至看守所后多次感觉浑身无力,头脑恍惚。且在案发前被诊断有糖尿病,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宜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有(水海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材料可证明)
2、张三与李上共养育三个孩子,2015年离婚后,次女李雨、儿子李山由张三抚养。长女刘冰倩尚未毕业,未有抚养弟妹能力;李雨(2007年6月28日出生)现读小学,尚不能自食其力,需家人悉心呵护,不敢想像无父母陪伴的孩子将来的人生轨迹;李山(2016年2月1日)在张三被羁押时尚不满两周岁,系完全依赖他人方能生存,现精神恍惚、极度缺乏安全感,令人心忧。(户口本及市回族区水海马路街道办事处水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综上,被告人张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被告人张三在该起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的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应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法院采纳本辩护人的意见,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其次依法从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便使被告人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更使两个尚年幼无辜的孩子能有人关爱抚养。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振兴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