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3:56:17来源:法律常识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最终,某县检察院坚守严格审查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张某不起诉的决定,张某在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中是唯一一个被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起诉案》
办案律师:
谭仲萱
案情简介
2015年网络传销活动大面积涌现,“善某汇”创始人张天某在云互助、3M等典型网络传销资金盘中注册会员投资获利,并受到上述网络资金盘操作原理的启发,开始潜心研究新型传销模式。2016年5月28日,正式上线运营”善某汇”众扶互生大系统1.0版本,并于同年9月1日升级为2.0版本。
2016年10月,在陆某(应邀而来)的管理之下,“善某汇”组织逐渐走向正轨,张天某重新经营某创新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公司”,2012年因经营状况不佳而关闭),将“善某汇”的技术部和客服部迁至该公司,共同为”善某汇”会员平台提供系统技术升级、运营安全维护、会员信息审核管理等服务。
2017年2月23日,张某(当事人)与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技术工程师,其工作职责为维护安某公司的网络硬件、软件及完成安某公司交代的其他任务,于2017年6月1日从安某公司离职。2017年3月至案发,张天某为了规避法律逃避打击,拖延系统崩盘时间,安排方某、张某等人研发安全性能更强大、吸收容纳会员量更多、运行稳定性更好的”善某汇”系统3.0版本。2017年5月,该传销组织被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时3.0版本仍未完全研发成功。
张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6日,经指定管辖,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省、市、县院研究,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30日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办案情况
案件焦点
侦查机关观点
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经同学方某介绍加入”善某汇”公司的子公司安某公司,在明知”善某汇”公司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协助黄某维护和优化”善某汇”数据匹配系统,并担任安某公司技术决策委员会成员,系核心技术骨干。张某负责”善某汇”系统数据匹配的维护和优化工作,具体从事”善某汇”会员登录系统2.0版本匹配系统的升级改造、java程序的开发和3.0版本匹配系统的研发,为”善某汇”自动匹配系统提供技术支撑和程序的优化,将匹配系统从原来运行7个小时才能完成的匹配缩短为2、3小时就能完成匹配,为”善某汇”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技术攻关作用。在”善某汇”工作期间,张某获取工资及张天某单独发的红包共计30余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张某除从”善某汇”公司获取正常工资收入外,还从张天某及”善某汇”公司取得其他收益2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侦查机关认为张某是核心技术骨干,为”善某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的技术攻关作用,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极其微小,参与度非常低。首先,张某只是一个技术人员,不是”善某汇”的组织者或领导者。
而且,张某及其家属均不是”善某汇”的会员,没有在涉案公司作任何投资,也没有介绍任何人加入其会员,更没有利用会员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再次,张某从未组织或参与任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活动,其本人及家属对他人多次的纠集聚会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坚决拒绝且从未参与。
综上,即使认定张某构成犯罪,其也是作用极其微小的从犯。
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只是一个技术人员,由于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够,交友不慎,在同学方某的蛊惑下,进入涉案的安某公司工作了近3个月时间,其在本案中的作用非常之小,其涉嫌该案犯罪,完全是其法律知识的短缺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涉案公司的运营未能作出准确的刑事法律上的判断而造成的,张某不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故意,也没有任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极其微小,参与度非常低,其仅仅参与了“‘善某汇’3.0版”中单纯的数据匹配的优化工作,但该版本至案发也未上线运行,张某在发现涉案公司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后,立即明确地提出辞职并停止全部工作。除此之外,张某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任何不法活动。
其次,张某及其家属均不是”善某汇”的会员,没有在涉案公司作任何投资,也没有介绍任何人加入其会员,更没有利用会员牟取任何不法利益。
再次,张某从未组织或参与任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活动,其本人及家属对他人多次的纠集聚会保持了高度的警惕性,坚决拒绝且从未参与。
而且,张某主动认罪,态度诚恳,其口供一贯稳定。张某本是一介书生,为人做事从来谨小慎微,本次涉案为初犯。其为研究生学历,一直从事技术性工作,辩护人了解到张某就学时成绩优异,乐于助人,就业后专注于技术工作,勤奋努力。案发前从未有过劣迹,是父母、孩子、同事眼中积极向上的形象。
最后,张某家庭情况特殊,父母远在湖北农村,长年多病,妻子长期无业,且经此次打击后精神恍惚,多次无意识地离家出走,孩子9岁无人看管,目前处于无人有效监护状态,在此情形下很容易会因此产生不良倾向。家庭生活开支更是难以为继,对张某从轻处理,是挽救一个家庭的积极作为,既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刑事宽严相济政策的合理适用。
同时,为协助办案部门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减轻、从轻情节,正确适用法律,辩护人通过国内权威大型的网络大数据平台,查询到国内有8792宗同种罪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文书,该8792宗案件,均存在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被告人适用缓刑处理的情形。为此,辩护人从中选取打印了8宗社会影响较大、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的有代表性的已决案件裁判文书提交给检察院,请求结合张某作用小、参与度浅、社会危险性更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张某不予起诉。
案件结果
2019年1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张某自2017年1月加入”善某汇”子公司安某公司后,负责众扶互生系统2.0版本匹配系统的维护和优化工作、并参与3.0版本的开发,非法获利25万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2019年1月18日,因当事人张某出行不便,某县检察院派员来到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郑重宣读对”善某汇”案中曾经被列为第9名犯罪嫌疑人的张某《不起诉决定书》。在宣读到“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时,当事人张某情绪激动,他猛地站起连说了好几遍“我服从决定,没有异议”。
办案人员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高度肯定了辩护人的办案水平以及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主办案件的检察官补充道:“谭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装订了厚厚的几本,在检察系统各处室被大家传阅,后来在向领导汇报工作时,重点参考了这些辩护意见”。张某说:“我感谢检察院依法办案,“善某汇”案件震惊全国,某县检察院能够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拯救了我的家庭,更拯救了我,我以后会认真学习法律,擦亮眼睛不走弯路。”检察官回应:“我们在刚刚接手这个案件时,也没想到能够不起诉。经过认真审查并听取谭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了决定。你要感谢你的辩护律师,要不是他认真负责地办案,及时提交意见和相关材料,不起诉你的可能性就小了。”检察官还告诫张某,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学法懂法,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案件影响
“善某汇”传销案为建国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经济犯罪传销活动案件,截至案发,参与”善某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部分”善某汇”会员曾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在首都、湖南等地非法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2017年6月4日张某到案,同年8月24日经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0日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6日交由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公安局起草的起诉意见书将张某列为”善某汇”案件排名第10的犯罪嫌疑人,对张某不起诉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如此典型、复杂的传销大案,辩护律师一般难有所作为,除了案件本身的辩护空间外,辩护律师如何向办案单位展示自己的辩护意见,甚至让办案单位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有效辩护的应有之意。
辩护人接到该案后,经过仔细审查,剖析张某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以图表等可视化的多种方式展现出张某在本案中极其微小的作用,又通过大数据检索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对比体现出张某的犯罪情节更为轻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最终,某县检察院坚守严格审查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对张某不起诉的决定,张某在本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中是唯一一个被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
在这个案件的辩护过程中遇到过很多困难和阻碍,但辩护人没有向困难低头,而是迎难而上、依法争取。正因如此,某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和主办案件的检察官高度肯定了辩护人的办案水平以及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
辩护人认为,每个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是一段人生,每段人生都联结一个家庭。司法是理性的,但法律人不是冰冷的,带着感情去办案,深入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中去,依照法律规定严谨细致地工作,不忘法律工作的初衷,将人性融入法律的理解当中,存一份了解之同情,去努力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尽可能最好的结果。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 广东律师40年·40案候选名单回顾
《为原中越自卫反击战军转干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鹤山市某胶厂333位员工劳动争议维权案》
《为政府方引进埃克森美孚惠州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李某与东莞某塑胶五金制品厂健康权纠纷案》
《供用气合同纠纷》
《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被驳回案》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9•2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列索赔案件之首宗案件》
《欧某诉某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决定案》
《曾某荣故意伤害案》
《珠海市斗门区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林某翔、叶某呈、郑某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出租司机劳动争议系列案》
《佛山市某材料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钜记”商标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六神丸案》
《珠海某教育公司诉雷某圣案》
《杜某工伤赔偿纠纷案》
《谢某华、周某华诉云浮某政府部门、广东省某政府部门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OPPO”公司诉“CCPO”公司等人商标权纠纷案》
《重大的案件成功的辩护》
《香港某钢结构设备公司与某钎厂公司调解案》
《林某正诈骗案》
《为深圳地铁4号线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小鸣”共享单车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网络情色影音APP诈骗案》
《许某盗窃案》
《深圳市能源集团整体上市》
《为陈某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辩护案》
《汕头某建筑公司诉北京某工业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海上皇宫”案》
《广东发展银行重组引资项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
《郑某涉嫌贩卖毒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