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6:08:27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与妻子余某在安徽芜湖的南陵县城打工。某日,王某发现妻子余某与男子章某往来密切,于是怀疑妻子与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王某了解到,章某常住在他儿子经营的卖电脑的店中,于是想去找章某算账。王某到了铺面上,发现卷帘门下拉着,但里面的灯光却亮着,敲门也没有应。于是拨通了妻子的电话,没想到熟悉的铃声在里面响起……
王某顿觉十分愤怒,返回工地上拿了一把铁锤,再次独自到店内。由于店内两人始终不开门,导致王某现场捉奸不能,致情绪失控。王某便用脚踹门并强行将该店卷闸门撬开,进入室内。直接冲到章某面前,用铁锤连砸其头部数下致其死亡,此时妻子余某已经则趁乱从店内后窗逃走。王某在店内找不到妻子,随后也离开了现场。
第二天,得知章某死亡,王某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章力强系被他人用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一、通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除特殊情况外,通奸不触犯刑法,因为我国现行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余某和死者章某的通奸行为一般意义上不认定为是犯罪。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通常包括4种情况:
(1)有配偶者再次结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周围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
(3)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4)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周围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因此,如果双方没有对外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且未长时间与对方共同居住,一般不当成重婚罪处理,会认定为单纯的出轨。不过夫妻一方出轨,也可以作为离婚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理由之一。新的《民法典》也有规定,婚姻中无过错方有权向“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二、王某行为是否属于“激情杀人”?
我们首先可以确定的是,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基于其主观意识,他是明知自己持铁锤砸头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所以其行为应该是故意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伤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作案后第二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王某的犯罪可以认定为“激情犯罪”(有前因的故意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章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对于该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王某在案发现场激愤杀人,属激情犯罪。
但王某用铁锤猛击章某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的手段上来说属于“情节恶劣”,在结果上讲属于“情节严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以上几点考量,最终王某的处理结果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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