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07:09:48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自《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钦州市司法局致力于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印发钦州市司法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的实施方案》,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努力将“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2022年上半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共计580件,接到来访来电法律咨询1357人次,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共计45场次,发放资料6500多份。
钦州市法律援助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实际需要,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子里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在工地工作时从高架上掉落受伤,算不算工伤?”去年年底,来自河北省的农民工全某走进了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神情焦虑,想申请法律援助。
原来,全某于2020年在钦州港某公司扩建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伤,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全某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当全部手续都办理完成后,他与用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却遭到无故拒绝。
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全某的材料后,立即受理了他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工作人员认为全某符合农民工身份。由于该案件属于工伤赔偿类案件,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范畴,当场为全某送达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李律师承办此案。
“全某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还处于6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内,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到今年1月14日才生效。”李律师收集查看了全某的证据资料后,建议全某先静等一段时间,等到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
今年1月17日,全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正式生效,李律师为全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并为其请求工伤待遇赔偿。
最终,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全某与公司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和解,由公司向全某一次性支付170000元,该费用包含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基于工伤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相关款项。
案件受援结束后,全某主动电话联系李律师表达感谢之情,同时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其法援申请,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法律援助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等5类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李律师表示,《法律援助法》扩大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援助范围,是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法律援助法对弱势人群的特殊保障,体现了法律的温度,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就是让困难群众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
今年7月15日,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大成镇张某的来电求助。电话中,张某表明自己视力残疾,无劳动能力,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跟随母亲在大成镇福利院生活。张某与李某生育有三个子女,身体强壮的李某在外从事建筑工作,对家庭置之不顾,不尽丈夫父亲的义务,三个年幼的孩子享受不到父爱,全家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低保。为此,张某提出离婚,要求李某支付三个未成年孩子抚养费。
接到张某申请后,考虑到她视力残疾,行动不便,无法到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决定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上门服务。7月25日,浦北县法律援助中心联合浦北县残疾人理事会一起来到大成镇福利院,将优质法律服务送到家门口,为张某送去一份温暖。在了解到基本情况后,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张某分析案情,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法条,并实行“受理-审查-审批-指派”一条龙服务,当场为张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承办律师办理此案。
去年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出台《法律援助八项便民惠民措施》,其中第四项措施“对于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情形适用告知承诺制,做到‘一件事一次办’。”这项便民措施有利于为像张某这样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援助,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应援尽援、应援优援,钦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就是立足于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陈某是某部队现役海军士兵,其父亲陈某某与申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某自费支出的医疗费用已达7万多元,申某只垫付5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用经多次调解均未支付。
“我父亲被车撞了,肇事者没有给我们赔付全部医疗费,我们是军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陈某的妹妹致电灵山县法律援助中心,陈某自己在部队无法到现场帮父亲申请法律援助,只能让妹妹为父亲申请法律援助。
灵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开启“绿色通道”,对陈某某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便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执业律师办理案件。
最终,灵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申某赔偿给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多次向灵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达谢意。
《法律援助法》规定:“对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钦州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优先指派律师,简化审批流程,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为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为民生,春风化雨济民困。下一步,钦州市司法局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在应援尽援的同时,还要做到应援优援,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完善便民服务机制,为受援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来源:钦州市司法局、自治区司法厅新闻信息中心(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