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0:58:47来源:法律常识
【以案说法】消费者以曝光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三)
接上文
【本案中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手段索取财物如何定性】
本文的观点是,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主张的索赔并不具有强制性,其认为方便面厂家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他本人及其母亲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从而与方便面厂商进行协商主张权利,要求厂家给予其合理的赔偿。从民法角度审视,李某、方便面厂家作为平等主体进入到协商阶段后,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之中有达成合意的可能性。李某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向厂商索要巨额赔偿,在商业领域是一种正常手段,这种主张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超出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即可以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方便面厂家针对李某的主张可以拒绝,最终是否达成合意、赔偿数额是多少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并没有最终协商一致,李某可以通过诉诸于法院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本案所涉及侵犯的权利系属于生命健康权范围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用严格的界限,正所谓生命无价,正是这个道理。如果不允许消费者们依据自主意志进行索赔,那么这就可能很大程度上导致维护自身利益的消费者们,只要是所得的赔偿数额达不到先前主张的数额,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无论是通过媒体曝光还是起诉,在一般人的认知范围内,都会认为是平和的手段,这并不是法律上所禁止的行为,可以被社会的一般观念所容忍。通过李某送交检验部门检验,得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结果来看,既然李某已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其在法律上就具有索取赔偿的权利,无论最后结果如何,都不能将此权利消灭。李某通过平和的手段主张权利,且此权利是其主观上能有依据认知的权利,那么这种在社会容忍度范围内的维权行为,被界定为敲诈勒索显然存在了一定的问题。厂商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无论在专业上还是时间等方面上都具有不可争议的优势,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遇见困难,借助其它成本低、效果好的社会力量帮助维权,可能是大部分人的第一反应。如果在媒体不能帮助消费者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再寻求公权力救济,这样符合规律及逻辑。无论是求助媒体还是诉诸法院,这些手段也都是在商家的容忍范围之内的,如果能够通过这种低成本而取得高收益,且在公众的容忍范围内,那么要用刑法予以约束显得比较苛刻。李某因个人及母亲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而索取赔偿,显而易见是在主张权利,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若因手段、方法及索赔数额与方便面厂家的认可程度存在差异,进而演变成诉诸法律后的有罪判决是不大妥当的。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